| 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5-331561 | 分 类 | 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 文 号 | 泰姜政办〔2025〕13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应用“互联网+监管”平台规范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关于严格应用“互联网+监管”平台规范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姜堰区优化营商环境4.0版》文件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有效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执法扰企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我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托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工作,落实扫码入企、企业安静日、分级分类监管、综合查一次等工作要求。
区司法局负责推广、监督平台应用,协调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行政检查计划、任务集中管理。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任务必须实时归集到平台,在纳入平台管理后方可开展检查。要在平台内做好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执法人员等基础信息维护工作,按照“上传检查计划、登记检查任务、报审检查方案、扫码入企、回填检查结果”的流程开展行政检查。应科学区分日常检查(含“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和临时检查等不同检查类型,于每年3月前上传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及时调整增补其他检查计划。
(二)落实行政检查事前审批。执法机关开展现场检查活动,应在已登记的检查计划内填报具体检查任务,通过平台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执法办案、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其他无计划任务,应书面报审,经同意后发起扫码监管;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发起扫码监管,事后及时将行政检查事由和结果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三)落实企业安静日。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日常检查,应避开1-15日企业安静日实施;开展专项检查、上级指定的行政检查等无法避开安静日的,按照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并将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等送区司法局备案。因收到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异常等确需立即实施检查的,不受安静日限制。
(四)落实行政检查预告。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日常检查,应做到检查与指导并重,通过平台提前发送检查预告信息,明确检查事项、合规标准、联系方式等,为检查对象自查整改提供便利,企业申请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的,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开展专项检查,属于排查较高风险问题隐患、防止发生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强调检查突然性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不予预告。
(五)落实分级分类监管。除全覆盖的涉企行政检查外,要按照平台通用模型或本条线专业模型差异化确定的检查对象开展。对长期获评最高等级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检查频次范围内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具备条件的,优先免予现场检查;对信用等级较高或一般的,可以视情况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具备条件的,可以免予现场检查;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应当依法从严监管,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降低检查频次或免于现场检查。
(六)落实“综合查一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专人日常查看平台内的并办提示,对提示并办的检查任务,应及时处理并开展联合检查。新增检查必须与未完成的计划内检查任务进行动态匹配,调整计划内未实施检查任务的检查时段。同一部门内部检查任务归并的,应当在提示后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明确牵头科室,探索开展“一表通查”工作;跨部门检查任务并办的,应当在提示后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协调组建联合检查小组,属于涉工贸企业联合检查的,继续执行有关线上线下协作联动机制。
三、注意事项
(一)严格扫码检查。做到凡检查必扫码,检查对象未申领营业执照、现场无法查看营业执照或当事人拒不配合扫码的,应当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不影响检查活动正常开展。
(二)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行政指导、辅导、走访、观摩名义变相开展检查,开展上述活动需得到检查对象同意,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应首先提示改正,非紧急情况不得转入执法流程。
(三)规范填报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如实填报平台信息数据,登记检查计划、检查任务一般应在检查前7日完成,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平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果回填,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四)落实常态化监管。司法局定期对平台的任务整合、扫码入企、检查结果、监管执法报表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未使用平台检查、应整合未整合、未扫码入企等问题进行情况反馈,必要时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移送纪委监委、效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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