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4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17 10:52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要求。2023年度我区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4979元。经研究决定,2024年度我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500元、每人每月4000元。

二、研判过程

深入学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过多次修改研讨后,出台本文件。

三、目标任务

秉承“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急”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使得政策受众群体面更广,惠及人数更多。

四、主要内容

(一)租金补贴

具有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25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一二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三四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

(3)人均月收入处于2500(不含)一400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2.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管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城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五、解决的问题

通过优化办理方式、缩减办理时限、优化办事流程、同步数据共享、延伸服务触角等措施,提高姜堰区政策兑现效率,并形成线上全程网办、线下多触点一窗受理的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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