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4-331542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16
文 号 泰姜政办〔2024〕20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4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17 10:50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要求。2023年度我区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4979元。经研究决定,2024年度我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500元、每人每月4000元。现将《泰州市姜堰区2024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泰州市姜堰区2024年度城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租金补贴

具有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25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1.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一二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

2. 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三四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

3. 人均月收入处于2500(不含)—400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城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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