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08 16:28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2020年5月20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区执行标准已过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研判过程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要求足额归集、支付征地补偿款,执行情况良好。结合近年来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我区征地补偿标准较合理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逐年适度提高、用地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决定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三、目标任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姜堰区为三类地区,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五、解决的问题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不合理、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对充分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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