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4-33123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24〕10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一、姜堰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姜堰区为三类地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执行。
本执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三类地区)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附件
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三类地区)
类 型 | 执行标准 | |
集体农用地 | 土地补偿费(万元/亩) | 2.35 |
安置补偿费(万元/人) | 2.35 | |
集体建设用地(万元/亩) | 4.7 | |
集体未利用地(万元/亩) | 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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