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4-331239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1-15 |
文 号 | 泰姜政规〔2024〕1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的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消防审验和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二)消防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完成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网上抽查,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根据《江苏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和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予以办理。
二、规范界定消防审验手续
(一)取得或视为取得合法消防审验手续的情形
1.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之前竣工,且之后未有改建行为的建设工程,同时工程实体应符合建设时消防技术标准。
2.2020年6月1日住建部《暂行规定》施行之前,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之后未有改建行为的建设工程,同时工程实体应符合建设时消防技术标准。
3.2019年3月31日之前竣工且取得消防部门合法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
4.2019年4月1日之后竣工且取得住建部门合法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情形
除上述取得或视为取得消防审验手续之外的建设工程,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但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均认为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情形。
三、压实建设工程消防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工程消防主体责任
1.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履行相应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2.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责任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消防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督促管理服务对象分别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向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1. 区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2.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3. 区科技局负责督促直属单位、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4. 区工信局负责督促工业和重点行业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5. 区民宗局负责督促寺庙、道观、教堂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6.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7. 区人社局负责督促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8. 区住建局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发放《办事指南》,告知办理流程);依照职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移交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9. 区城管局负责督促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垃圾终端处置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照职权对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 区交通局负责督促交通运输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1. 区水利局负责督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办公场所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2.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农业农村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3.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加油站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4. 区文体广旅局负责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博单位、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6.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督促烈士陵园等烈士纪念建筑物、纪念设施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7.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以及提醒告知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时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18.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对依法应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手续过程中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19.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20. 区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银行、保险、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21. 供电公司负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22. 国投公司、城投公司、农水公司、新开公司、文旅公司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督促在姜经营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23.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24. 各镇街(园区)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
四、强化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
(一)深入排查整治。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要按照“既管合法,又管非法”的要求,全面排查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督促未依法取得消防手续的单位依法办理;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建设工程,要督促管理服务对象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要督促管理服务对象依法履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责任。
(二)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关于开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重点任务试行的通知》(苏工改办〔202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办理条件,豁免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主动要求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应依法办理。对因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无法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所属部门(单位)及属地镇街(园区)负责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闭环,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动态督察考评。区住建局要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对全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情况及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区政府。因责任落实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火灾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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