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5-331556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21
文 号 泰姜政办〔2025〕7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4-21 17:54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泰州市姜堰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姜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2.1  区域概况

泰州市姜堰区位于江苏省中部、江淮之间,北纬32°20′至32°42′、东经119°48′至120°18′,地跨长江三角洲和里下河平原。东邻海安市,南接泰兴市,北毗兴化市、东台市,西连海陵区、高港区。通扬运河贯穿其中部。南部地面高程4.50~6.50米,属长江三角洲平原;北部地面高程2.50米,属江淮湖洼平原,境内地势平坦,河网纵横交错,道路四通八达。全区总面积857.75平方千米,其中平原面积664.96平方千米、水面面积192.79平方千米。全区耕地面积4.22万公顷。

截至2024年底,全区实现GDP951.49亿元,可比增长5.9%。第一产业增加值57.91亿元、可比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459.78亿元、可比增长7.5%,第三产业增加值433.80亿元、可比增长4.4%。三次产业结构比为6.1:48.3:45.6。

截至2024年底,全区户籍家庭总户数24.56万户,户籍总人口70.71万人,常住人口66.28万人,113个社区,151个行政村,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5A级风景名胜区。

2.2  地震背景与风险设定

2.2.1  地震背景

大地构造上,我区地处郯庐大断裂带东部,位于下扬子断块区,属于华北地震区的长江下游-黄海地震带,区内地震地质构造背景复杂,主要有泰州断裂和姜堰断裂两条隐伏断裂,断裂附近常伴有地震活动。仅2000年以来,周边相继发生了2000年3月3日靖江斜桥M3.3级、2003年7月29日泰兴M2.6级、2006年4月26日兴化M2.3级、2010年4月19日兴化M2.1级、2010年11月26日兴化M3.0级、2025年2月9日兴化M3.0级、2025年2月21日兴化M3.7级等7次有感地震,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此外,中、远强震对姜堰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如:2012年7月20日扬州高邮、宝应交界4.9级地震,对泰州少部分地区(主要是兴化沙沟一带)影响烈度达到Ⅳ-Ⅴ度,姜堰部分地区市民有震感。

2.2.2  风险设定

综合地质构造与历史地震,区内需要防范的最大地震为6级;郯庐断裂带距我区直线距离约140公里,因此境外需防范郯庐断裂带8.0级以上地震对我区的波及影响;南黄海、溧阳、扬州等地的近代地震活动明显,也是未来对我区造成影响或破坏的潜在震源区,因此需防范邻近地区5-6级地震对姜堰的波及影响。根据201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中,姜堰区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达0.05~0.10g,全区地震灾害致灾隐患等级分为一般隐患等级和轻微隐患等级,无重点隐患等级,全区所有国土面积都需进行抗震设防。

2.3  防灾能力

我区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新(改、扩)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对一般性建设工程按7度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型工程按提高1度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建设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全区的生命线工程(主要是指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统的工程;电力、燃气及石油管线等能源供给系统的工程;电话和广播电视等情报通信系统的工程;大型医疗系统的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系统的工程等。区内分布的火车站、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已达到抗御发生6.0级或6.0级以上地震的能力。

3  组织体系

姜堰区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姜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姜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镇街(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

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负责同志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外事办、台办,下同)、区委宣传部(网信办,下同)、区委社工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下同)、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团区委、区科协、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及专家组,组织体系构成详见附件1。

3.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响应级别、收集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2)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市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3)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4)设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抢险救灾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5)协调军队系统(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

(6)协调区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

(7)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8)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3.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主  任:政府办主任

副主任: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3.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协调联络工作;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

(4)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等日常事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3.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2。

3.4  区抗震救灾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召集。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等。

3.5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灾情集中、救灾难度大的区域,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5.1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镇街(园区)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在地震现场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家

3.5.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

(2)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和救灾情况;

(3)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有关部门和力量,开展人员抢救、伤病员转移救治、灾民疏散安置等工作;

(5)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6)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4  地震监测与预警预防

4.1  地震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对全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核实异常,组织震情会商,并及时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2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1年或稍长时间。

4.3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黄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橙色)和临震预警(红色)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红色),同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地震局报告。

(3)预警发布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形式传达给社会公众。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应当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4  预警响应

(1)地震预警发布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依据预警级别,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3)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监控、收集、报送。

(4)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5)对重点保护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

(6)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7)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和设备;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工作落实。

(8)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准备,视情组织人员避震疏散。

(9)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11)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做好其他工作。

4.5  预警结束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者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者短期预警状态。区政府接到省、市政府决策通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状态结束信息。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见下表: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分级分级标准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经济损失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00人以上(含失踪)占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本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50—299人(含失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本区发生5.0-6.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10—49人(含失踪)造成较重经济损失本区发生4.0—5.0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10人以下(含失踪)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本区发生3.0—4.0级地震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5.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2.1  震情报告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M3.0—3.9级地震或者周边发生的有可能造成一般灾害的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震情信息,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对外发布和通报。

5.2.2  先期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镇街(园区)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

5.2.3  应急响应启动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2.4  灾情收集与报告

(1)灾情报告内容

地震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见附件3)。

(2)灾情报告程序

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及时收集、汇总、报送本区域灾情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初步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时收集本部门(单位)灾情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3)灾情报告时间规定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应当视灾情发展动态,按照时间顺序随有随报,不得瞒报或者谎报。

(4)震情灾情公告

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并实时发布后续公告。区新闻媒体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2.5  指挥与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后续视情召开。主要部署内容: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组织军队、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发布灾区交通管制等救灾命令,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5.2.6  应急处置

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随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在灾区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1)地震监测组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地震现场布设、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对震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趋势判断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2)灾情信息组

各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部门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灾情变化随时报告。

灾情信息速报内容包括:

①影响范围:地震造成的有感程度和破坏范围;

②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情况;

③经济影响:地震对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与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

④社会影响:地震时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或影响等。

(3)抢险救援组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迅速组织协调军队、公安、消防、预备役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携带侦检、搜索、营救等救援工具装备,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地震影响范围和强余震信息。

(4)医疗卫生组

区卫健委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在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急救医疗站,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统筹、转移、分流重伤员到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委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区卫健委与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或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区卫健委对住房、公共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卫健委、红十字会积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协调区委社工部、区教育局、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和团体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5)灾民安置组

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园区)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品,运至灾区生活用品发放点,指导生活用品有序发放。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区委社工部、区公安分局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区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学生心理抚慰等工作,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文体广旅局等单位,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临时安置场所,用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区城管局负责灾民安置点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6)工程抢险组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委等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宾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开展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分类,设置明显标识。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河道等交通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援队伍和车辆通行。

区住建局、区文体广旅局等单位迅速抢修供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区发改委、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工信局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通讯保障。

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人防工程、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抢修排危。

区发改委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次生灾害应对组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放射性、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测,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火灾、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积极做好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自规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预警,对强余震和强降雨引发的滑坡、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水利局组织镇街(园区)对河道堤防、水利工程设施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视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建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会同水利局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处置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好地震引起的各种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8)治安稳定组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组织力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谣言传播事件。在受灾群众安置点,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增派警力对重要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的正常通行。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9)社会动员组

区委社工部、区民政局、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向社会公布紧缺救灾物资需求,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团区委、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抢险救灾。

(10)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旅局等部门,做好在姜堰工作、生活、学习、旅游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华侨的安置工作,协助受灾外资、台资、侨资企业处理相关事宜,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做好境外救援人员、志愿者、新闻记者、救灾物资入境等相关工作。

(11)调查评估组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赴地震现场,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12)新闻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文体广旅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加强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让灾区群众了解抗震救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帮助灾区群众做好寻亲联系。

区政府办协助做好国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管理和服务。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旅局、区科协、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

(13)综合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药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

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紧急组织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调配,并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活动板房和简易房,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

区交通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优先保证伤病员、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装备的运输需要。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调用大型吊车、挖掘机等装备参与现场救援工作。

供电公司迅速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迅速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启用临时广播电视转播设施,保障灾区群众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商贸、农业等行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恢复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14)监察审计组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调查、核实和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5.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M4.0级以上地震或者周边发生的有可能造成姜堰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的地震后,区政府按照省Ⅰ、Ⅱ级应急响应和市Ⅲ级响应的要求,展开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4  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Ⅰ级和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区有关部门和灾区所在地镇街(园区)政府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者补偿。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继续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根据不同渠道分组接收、统计、分发。民政局应当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6.4  总结评估

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和灾区所在地镇街(园区)政府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评估并逐级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

6.5  恢复重建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区政府决策部署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区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指导和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与物资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生活必需品、医疗药品器械、救援装备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储备部分帐篷、棉被物资,区水利局储备部分防汛抗旱物资,区住建局储备部分应急器材,区卫健委储备部分防范灾后疫情的常用消杀药品等。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并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7.2  救援队伍

组建8支专业救援分队:救灾物资储备调度分队(发改委);环境污染事故救援分队(生态环境局);建筑倒塌救援分队(住建局);交通事故救援分队(交通局);防汛抗旱救援分队(水利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援分队(卫健委);火灾扑救及化学灾害事故救援分队(消防救援大队);公用事业保障分队(住建局、文体广旅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城投公司(供水))。

要加强各自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各类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镇街(园区)应当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灾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及其他志愿者队伍

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武警、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民兵等

市和邻近地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等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区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市和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救援队伍

区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市和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和邻近地区部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当地现场应急队伍

区现场应急队伍

市内相关区域协作应急队伍

7.3  指挥平台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技术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关联共享协作机制,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7.4  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区内现有较大的应急避难场所8处,采取“1(中心)+7(固定)”模式,分别为姜堰区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城东公园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人民公园固定应急避难场所、罗塘公园固定应急避难场所,文体中心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三水公园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体育公园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中天植物园固定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车站、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区自规分局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在民防工程和疏散基地建设中融入应急避难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演练的开展。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系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7.5  基础设施

区工信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相关配套的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区文体广旅局、区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应急期间供电需求。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级宣传、教育、住建、科技、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科协、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通力协作,经常性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区政府、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区政府、各镇街(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7.7  应急车辆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用于地震应急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车辆调度“绿色通道”机制,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用车需要。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信息,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区委宣传部、文体广旅局协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镇街(园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宣传、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政府。

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区政府组成工作组(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言散布者。

8.3  毗邻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邻近省、市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者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应当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物资,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监察、审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姜堰区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镇街(园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等组成。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并按照有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各镇街(园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涉及的成员单位和区其他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驻姜堰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辖区内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街(园区)政府、区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准备等工作情况进行“四不两直”监督检查。

9.4  部分用语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姜堰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

3.地震灾情速报(格式)

4.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姜堰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附件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工作组

牵头单位

(区)

参加部门

(区)

主要职责

1

地震监测及趋势研判组

应急管理局

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

负责震情跟踪监测、异常落实,会同省、市地震局提出地震趋势意见,编写震情通报等;抢修恢复地震监测设施。

2

灾情信息组

应急管理局

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

负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部门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灾情变化随时报告包括且不限于地震造成的影响范围、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3

抢险救援组

消防救援大队

人武部、公安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组建地震救援专业分队,制定本级队伍地震救援预案;加强地震救援专业技能训练;接到地震灾害救援指令,第一时间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开展灾情侦察、信息上报、图像上传、疏散营救等作战任务。

4

医疗卫生组

卫健委

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红十字会、各医院

组派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调集医疗药品器械,组建震区医疗点,参与临时医院建设,开展伤员救治和转移后送,做好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干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

灾民安置组

民政局

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调拨分发,防范和查处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启用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灾民安置点的卫生保洁;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

6

工程抢险组

住建局

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城投公司

组织力量开展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宾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河道等交通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其功能。

7

次生灾害应对组

应急管理局

工信局、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及时做好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险情应对处置;加强天气预报监测;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和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8

治安稳定组

公安分局

人武部、教育局、司法局、信访局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诈骗敛财、制造传播各种谣言造成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9

社会动员组

社工部

团区委、红十字会

做好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社会各界捐赠物资和资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10

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政府办

教育局、公安分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

协助做好在姜堰工作、生活和旅游观光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的安全善后工作;协助受灾外资、侨资、台资企业处理相关事宜;做好境外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入境等工作。

11

调查评估组

应急管理局

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在上级工作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结合灾情信息组提供的情况,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12

新闻舆情组

宣传部

政府办、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科协、融媒体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做好舆情引导,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协调国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利用新闻媒体,为灾区群众寻亲提供帮助。

13

综合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发改委

工信局

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制定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拨救灾资金,协调调运医疗药品器材、救援装备等各类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灾区群众正常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伤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及时为重要部门提供应急电力、通信等各类保障。对受灾的工矿、企业、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科学组织企业恢复生产。

14

监察审计组

纪委监委

财政局、审计局

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调查、核实和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附件3

地震灾情速报(格式)

 

附件4

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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