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3-331520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文 号 | 泰姜政规〔2023〕3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制售食品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他食品。
第六条 区城管局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原则,会同街道提出城区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具体方案,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动态调整工作。
各镇负责自行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各街道应做好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划定和调整前期论证工作,提出方案,报城管部门统筹。各镇(街道)负责摸清辖区内食品摊贩底数,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发放《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督促食品摊贩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放置醒目位置;具体落实特色食品街区摊位安排和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便利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赋权事项实施,排查食品摊贩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备案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范畴,加强对食品摊贩原料采购、制售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为食品摊贩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各镇(街道)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申请情况,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按时完成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民宗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摊贩申请备案应向经营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应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摊贩填报经营区域、时段应当符合所在镇(街道)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食品摊贩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各镇(街道)应当场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对备案资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全部资料。
第九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统一编号,载明食品摊贩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备案号、有效期限、发卡时间等信息,并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在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之日起5日内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以《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表》(附件3)通报区城管局和市场监管局属地分局。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属地镇(街道)办理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领取新信息公示卡。
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摊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镇(街道)应当收回《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一)不再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四条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办法》(泰姜政办〔201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2.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
3.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表
附件1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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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背面) 食品摊贩经营须知 1. 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 服从统一管理,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3. 在备案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内经营备案品种。 4. 本信息公示卡仅限摊主本人经营,不得转借他人。 |
注:1. 信息公示卡尺寸:25cm×15cm;
2.信息公示卡样式应为淡蓝底黑字;
3.信息公示卡由备案镇(街道)自行印制。
附件2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
(参考样式)
姓名 | 性别 | □男□女 | 此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电子信息登记上传身份证扫描件) | ||||
住址 | |||||||
联系 方式 | 手机 | ||||||
固话 | |||||||
经营 区域 | 经营时段 | 经营品种 | |||||
诚信经营承诺: 本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服从监管部门管理。 备案人: 年 月 日 | |||||||
食品摊贩备案编号: 姜堰区××镇(街道)食摊备案〔备案年份〕×××号 备案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信息登记表仅供参考,各备案镇(街道)可根据实际予以修正。
2.备案编号示例:“姜堰罗塘食摊备案〔2023〕001号”为姜堰区罗塘街道2023年第1个食品摊贩备案编号。
附件3
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表
序号 | 姓名 | 经营区域 | 经营时段 | 经营品种 | 备案编号 | 备案时间 | 联系电话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