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泰州市姜堰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
2025年9月4日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姜堰区教育局机关及全区所有公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及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权限审核、批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教育系统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组织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编制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一)信息应用部:指导、审核设备及软件类资产的配置,提出处置意见;
(二)建管办:指导、审核工程类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的配置,提出处置意见;
(三)财审科:指导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集中受理资产处置(划转)资料,将账面净值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划转)事项,按程序报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将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划转)事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等。
第七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二)负责国有资产配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处置和收益上缴、盘点、清查、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档案;
(三)接受区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分工合作机制,设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务主任、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等组成的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落实资产配置、维修、保养、调剂、更新以及报废等责任;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变动、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表编制等日常管理工作,履行资产相关报批手续等。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需变更应报区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三)财务人员及时做好与资产相关的账务处理;定期与资产管理员对账,保证资产账账相符;协助做好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
(四)资产保管人员负责资产的入库、领用、出库和日常保管工作;
(五)资产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九条 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落实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重大配置事项应经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可利用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在教育系统内部调剂使用;教育系统内部调剂利用率不高的国有资产(闲置低效资产经单位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后,3个月无调拨意向的,视为调剂利用率不高),原则上应在第4个月内进入区公物仓,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
(二)同一单位内不得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新增并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购置、建设资产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时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登记入账,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在资产验收合格后,及时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要做到有物必登、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办公用固定资产信息应明确到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学生用固定资产信息应明确到具体教室(功能室)等。对于租入、借入以及其他形式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参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完善手续,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资产出入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领用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人员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将个人使用资产归还原科室或资产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做好资产台账信息变更。
学校资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应当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收取,并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财政统一缴入国库。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未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报废、报损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科学选择资产处置方式,合理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需经单位内部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区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和实施处置。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原则上应在资产处置批复下达后60日内,按规定开展资产实物处置,并取得相关凭证(处置协议、处置清单、收入上缴凭证等)。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7日内,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财务账和资产系统账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七条 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机构回收目录内的电子废弃物,由回收机构定点回收;涉密资产,应按照区保密部门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其他报废资产实物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具备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等导致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形,应当及时对其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分割和合并方案,并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对于撤并学校暂未处置、盘活的国有资产,接管学校要加强实物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资产清查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全面盘点,盘点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随机组织抽查和复核。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账卡和账账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或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使用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推动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同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资产管理报告编制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单位固定资产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条码化管理,构建“一物一码、全程追溯、动态监管”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教育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将国有资产提供担保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浪费国有资产,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并认真整改,落实检查反馈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有资产管理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姜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