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3-00197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23〕29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23〕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后开展的首次大型普查。此次普查将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我区统计基础,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姜堰新实践、高质量建设“康养名城”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数字经济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重点工作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投入产出调查、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及绘图、“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组织投入产出调查。深入本地区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二)开展普查试点。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试点,积累经验,发现不足,研究推进措施,提出可行性思路和办法,全面提升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三)开展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各级普查机构对管辖区域范围及边界进行核实,调整并确认普查区边界,确保普查区域完整覆盖、不重不漏。开展建筑物标注、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做好普查区绘图、审核、验收等工作。
(四)强化“两员”选聘及培训。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创新“两员”选聘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对“两员”统一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要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
(五)做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区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六)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
(七)做好数据处理。落实国家、省、市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物资,分级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八)注重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四、责任分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姜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涉及普查工作推进和大数据应用方面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和奖励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法律服务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办、区医保分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区税务局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烟草、电力、石油、石化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提供数据信息,配合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普查对象的宣传,积极引导普查对象依法如实申报各类统计指标数据,坚决防止因调查单位漏报、瞒报,导致不能客观真实反映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涉及机关单位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和企业职工薪酬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旅游、文化产业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体育产业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养老产业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数字经济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产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和信息企业、通信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市场主体方面的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及相关企业、商业综合体、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等多产业活动单位和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资产企业(单位)配合和落实方面的事项,由区国资办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和快递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姜堰调查队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将经济普查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进(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三)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片区”质量控制环节,压实“区、片区、乡、村”四级责任链条,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做好国家、省和泰州市统计督察迎检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及其他大数据,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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