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3-00161 分 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24
文 号 泰姜政发〔2023〕28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4-24 10:15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泰州市姜堰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1号)《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7号)《区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姜政发〔2020〕119号)等文件,结合姜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全过程的评价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财政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协审单位协助评审,同时聘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评审,建立专家库。评审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评审。区财政局负责核定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积极加强沟通协调,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未经相关职能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方案设计审批确认的财政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进行概算评审。

(二)项目预算的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视备案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审核(复审)后的工程预算作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三)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编制投资额4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结算复核。

(四)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对5000万元以上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以外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是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清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区财政部门可对其他需要评审事项实施评审,并可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从概算评审至项目完工)跟踪评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对评审结论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四)对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汇报;

(五)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协审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协审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进行抽查复核;

(七)加强对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八)向接受委托任务的协审单位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本级或下属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协审机构办理预算、结算审核,审查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三)按财政投资项目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评审项目,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根据评审中心在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或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并组织内部审核,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及时送审;

(二)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在评审过程中确需核实或者确认的材料,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或投资增加,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六)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的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评审工作。

(一)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立项,依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进行项目概算批复;

(二)行政审批局在接受招标申请时,对纳入评审范围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项目注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加强对中介协审机构和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纳入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开展相关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未列入上述计划的项目,应当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明确资金来源,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申报本年度评审项目计划,于季度末申报追加评审项目计划,在项目具备评审条件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有关流程报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并通知相关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中心按规定组织评审机构实施评审,在规定时限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论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中心出具相关评审报告,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建设单位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报告的内容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二条 依据编审分离原则,受托开展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编制的单位不得参与对应项目评审,协审单位不得参与对应项目的复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对评审调整结论存在较大争议,可由财政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中介协审机构或特邀专家等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先概算评审、预算评审后组织实施,再进行结算审核(抽查复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程序实施。未按评审计划进行概算评审、预算评审,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结算抽查复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评审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中介协审机构及执业人员、相关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省、市及区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依照合同约定终止其协审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委托评审付费、中介协审机构和专家管理考核文件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姜堰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镇街(园区)在本办法第五条项目范围内的财政投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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