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4-331552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05
文 号 泰姜政办〔2024〕42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决定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05 17:20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二、将原文件中的“世居本地或回乡落户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情况下,经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批准,可以办理规划许可。”修改为:“世居本地或回乡落户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情况下,经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批准,在保持“四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维修原有房屋的规划许可。”

三、将文件实施日期部分由“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关联阅读:《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决定》文字解读
       关联阅读:《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决定》图片解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