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决定》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05 17:47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农规〔2023〕3号)等相关要求。

二、研判过程

根据《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对《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进一步优化,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和加强监督,提高农民居住条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守政策底线。

四、主要内容

1. 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2. 将原文件中的“世居本地或回乡落户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情况下,经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批准,可以办理规划许可。”修改为:“世居本地或回乡落户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情况下,经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批准,在保持“四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维修原有房屋的规划许可。”

3. 将文件实施日期部分由“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

五、解决的问题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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