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3-331536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16
文 号 泰姜政办〔2023〕68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6 15:10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泰州市姜堰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称评估单位)由区政府确定或委托区司法局确定。区司法局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或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五)需要开展后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六)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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