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3-331537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16
文 号 泰姜政办〔2023〕69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6 15:42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司法局为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四条 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聘期内对法律顾问提出增聘或者调整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

(四)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为区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为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社会稳定等事项的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八)对涉及我区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工作条件;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活动,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认为属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获取合理的法律服务报酬;

(六)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理由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对区司法局安排的工作事项,按时保质完成;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公开使用的,应当征得区司法局同意;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对区政府涉法服务事项及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由区司法局扎口汇总受理、交办落实。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顾问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向区司法局提出回避申请。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一般应当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做到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法律顾问对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健全完善法律顾问交办事项办理流程,配套制定工作事项受理、台账资料管理、文件档案调阅、办理要求时限等制度。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服务和便利条件,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经区司法局考评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合同,由区政府委托区司法局签订。法律顾问工作所发生的经费,经区司法局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分年度予以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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