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12040002/2025-00002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数据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文 号 | 泰姜数发〔2025〕6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科室,各单位:
《姜堰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数据局
2025年3月10日
姜堰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细则(试行)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相关科室(单位)在起草以下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1.我局单独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定的事项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2.我局牵头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
3.我局提请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报请区领导审签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责任主体
1.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单位)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首要主体责任,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多科室(单位)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其他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政策法规和监督评估科)(以下简称“审改科”)负责对起草科室(单位)自我审查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结论。
3.办公室负责对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发文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流程,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出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
三、审查标准
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1.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4.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5.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流程
1.起草科室(单位)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属于审查范围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得以征求政策措施修改意见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领导审签用章或出台。
3.自我审查完毕后,起草科室(单位)需将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等佐证材料(以下简称“佐证材料”)送交审改科审核。其中,属于审查范围第1、2类的需提前4个工作日,属于审查范围第3类的需提前8个工作日。
4.审改科组织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科室(单位)自我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依托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大数据平台,对政策措施做风险评估,若认定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完善上传佐证材料,完成审查流程;若认定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次审查。
5.属于审查范围第3类的,审改科还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佐证材料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
6.政策措施(会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审签、用章、出台等办文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佐证材料一并归档。
五、跟踪管理
1.审查存量文件。对于本细则实施之前制定且仍在执行、未开展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应参照本细则完善审查流程。
2.开展动态评估。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对已出台、实施政策措施的跟踪、监测,评估相关政策措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发现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效果的,按有关程序即时清理,对发现造成排除或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