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12040002/2025-0000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数据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文 号 | 泰姜数发〔2025〕7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科室,各单位:
《姜堰区数据局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数据局
2025年3月10日
姜堰区数据局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流程全面应用“泰E法”合法性审查系统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范围
相关科室(单位)在以区数据局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指挥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政府合同(协议)(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前,应当对草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包含以下两类:
1.本部门(单位)起草的重大事项;
2.本部门(单位)承办的区政府相关重大事项。
单位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审查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2.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是否违反制定程序;
(4)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5)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7)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8)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政府合同(协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3)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4)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6)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责任主体
1.各科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研究起草、送交合法性审核、报请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议、提出重大事项清理建议等工作。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能的,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政策法规和监督评估科)(以下简称“审改科”)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及定期清理工作,加强与各科室(单位)合法性审核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事项是否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严格把关,纳入公文办理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方可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审查流程
建立职能科室(单位)、审改科、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四级审查机制,全程通过“泰E法”合法性审查系统履行审查程序、形成审查意见。
1.自查报送:对照审查内容,职能科室(单位)完成自查后,将重大事项报送审改科。必要时可采取征求部门(单位)或公职律师意见、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自查。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制发文件或签订合同(协议)。
2.初审:
(1)审改科对重大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予以审核;
(2)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反馈相关科室(单位),科室(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3.审核:分管负责人可通过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
4.审定:主要负责人结合初审、审核意见及法律顾问建议,给出审查结论。
四级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决策、制发文件或签订合同(协议)文件,另有办文盖章或合同(协议)签订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审查范围第2类的,在完成履行完单位内部审查程序后,还需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需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再提交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