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834Q/2024-213048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3-25
文 号 泰姜农发〔2024〕19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11:09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泰财农〔202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姜堰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提水养殖、草坪种植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 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含道路占用、厂房征用等)。

5.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 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如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或无明确书面证明的,补贴资金由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享有。

3.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4.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全区范围统一补贴计发依据为农作物种植面积;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村(社区)、场圃按照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于4月8日前填报《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由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主任、场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圃填报的《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其主管部门。在建立补贴清册时,需认真核实补贴对象银行账户是否为其本人,严禁将补贴款项打入他人账户。

(二)补贴面积和金额核实及公开公示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圃主管部门组织对各村(社区)、场圃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于4月28日前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圃主管部门公章,并张榜公示且拍照留档,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场圃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镇街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圃主管部门填报《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附件2),由经办人员和镇(街道)负责人、场圃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分户登记清册》电子版、《分村汇总表》纸质版于5月15日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耕保站。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镇街农业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汇总、人员信息核对、数据上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圃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镇街农业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人员将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管理要求发放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圃主管部门负总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场圃主管部门和场圃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和场圃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流程做好任务分工,落实经办人员,明确任务分工,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户。

(二)强化政策宣传。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及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各镇(街道)必须设立并公开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和投诉。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镇(街道)、场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操作,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账户,款项摘要统一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场圃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抵顶其他任何款项等违规行为。

(四)强化督查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各镇(街道)财政、农业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资金监管。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纳入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农户土地流转受托方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镇 (街道) 农业农村局备案,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凭据。并将《分户登记清册》《分村汇总表》统一报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存档管理,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对村组公示情况,要拍照备查。四是建立区镇村三级监督检查制度。参照《姜堰区稻谷补贴监督检查制度》(泰姜委农办发〔2022〕28号)执行。村级自查。在村(社区)补贴拟定面积公示后上报前实施。镇级抽查。由镇(街道)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在上报《分村汇总表》前实施完成。区级督查。由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成立督查组,在补贴资金发放后实施。五是完善监督机制。各镇(街道)要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对各镇(街道)补贴发放情况组织督查检查,并予以通报。

监督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8802306)、区财政局(88213851)。

附件:1. 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样表格式).doc

          2. 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样表格式).doc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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