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906H/2022-00864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文 号 | 泰姜自然资[2022]18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相关职能部门: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是守住耕地红线的改革举措和现实需要,是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精神(以下简称“部166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管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耕地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各镇(街道)是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充分认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意义,按照“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的要求,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制耕地用途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相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镇(街道)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严格管控、稳妥实施耕地“进出平衡”
严格管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区政府每年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各镇(街道)要强化辖区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卫片执法监督反馈情况及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镇(街道)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
五、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积极支持将在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3.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外,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
4.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镇(街道),先冻结其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六、规范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部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实施主体确需使用的,须符合相关标准并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方能向各镇(街道)申报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
对于部166号文件印发之前,已在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规定的,可继续实施;尚未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和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文件规定,进行用地审核备案。
七、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各镇(街道)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对于新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从重严处。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