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914C/2021-03002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9-15
文 号 泰姜污防攻坚指办〔2021〕1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排烟、排污建设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17 14:43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各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改、扩建房屋建筑排烟、排污工程建设管理,深入开展废气和废水排放整治提升行动,保证废气、废水得到有效处置,切实落实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管的补充通知》(泰建发﹝2020﹞131号)、《姜堰区餐饮油烟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改、扩建房屋建筑排烟、排污工程是指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改、扩建的营业用房,在不能明确用途的情况下,必须设计专用排烟管道、排污管道等建设工程。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是房屋排烟、排污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初步设计时,所有营业用房应设计专用排烟、排污管道按规定排放废气废水,排烟、排污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餐饮类营业用房和拟改建为餐饮类营业用房,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设施设备实施改造,取得住建部门的排水许可后,方可营业。

(二)设计单位应依据现行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等相关标准设计,所有营业房均按照餐饮类用房或GB50015-2019 4.2.4规定的应独立排污的建筑,设计专用排烟管道、排污管道及相关设施。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组织施工,管线工程严格执行地下管线“三项制度”,保证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开展监理活动,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五)检测机构(测绘单位、管材检测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检测,严禁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镇街职责

(一)区商务局承担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督促餐饮业企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专用排烟管道、排污管道及相关设施。

(二)区住建局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对其营业用房专用排烟管道、专用排污管道及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初步设计方案或消防设计审查不予通过。要进一步强化营业用房项目排水备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排水许可证,区物业管理处不得签发小区交付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得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时,对所有营业房的排烟、排污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施工验收标准、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审查回复意见,对工程实体质量、“三项制度”执行情况跟踪抽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发现的实体和行为问题督促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登记和信用扣分;对排烟、排污管道不按图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区市场监管局在餐饮行业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提前告知经营者做好房屋的排烟、排污设施设备改造,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不适宜经营餐饮行业的地点不予新发营业执照。

(四)姜堰生态环境局对餐饮单位经营期间油烟直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城管局负责全区露天烧烤的执法监督管理,根据部门职责对餐饮单位违反“门前三包”、占道经营、违建、餐厨垃圾乱倒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处理。

(六)各镇街负责做好辖区内营业用房的日常巡查,发现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设立餐饮服务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制止,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及时提醒相关业主设计好排烟、排污管道的连接措施,按规定排放。


泰州市姜堰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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