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姜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0-30 19:06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202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 年版)》(苏政传发〔2025〕50号),9月市政府印发《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 年版)》(泰政传发〔2025〕22号),为全面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区数据局牵头对2023年8月10日印发的《姜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进行修订,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垂直机构设置等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动态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二、修订过程

清单修订过程中,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数据局牵头梳理了我区直接行使、受上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审管分离”实际逐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清单初稿,并经过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和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本《清单》。

三、目标任务

与上级清单相衔接,构建权责清晰、标准统一、便利高效的行政许可管理体系,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推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四、主要内容

《姜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共包含225个事项。与上一版清单相比,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根据法律立改废释情况,删去6项,新增1项: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以及《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区公安分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区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区城管局主管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审批”;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区交通运输局主管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根据新出台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认领“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自规分局、区住建局主管,区政府(由区住建局承办)实施。

二、根据市级清单修订,部分事项调整行使层级情况,删去4项,新增9项:删去区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许可”,区文体广旅局主管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拆除的批准”,区公安分局主管、实施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认领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实施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区公安分局主管、实施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区公安分局主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姜堰分所实施的“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非机动车登记”,区公安分局主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姜堰大队实施的“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三、根据机构改革和垂直机构设置情况,删去原人民银行姜堰支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姜堰支局、姜堰生态环境局主管事项20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五、解决的问题

通过《清单》修订,明确了我区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确保“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推动实现“清单之外无许可”,切实提升审批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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