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29 18:52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4号)要求。

二、研判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4号)出台后,我区立即起草方案并进行测算,方案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主要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830元/人·月。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480元/人·年提高至12948元/人·年;城市“三无”供养标准仍为19637元/人·年。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64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32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11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区、镇(街道)按照6:4比例负担,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由区财政100%负担。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以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1920元/人·月提高至1992元/人·月,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1152元/人·月提高至1195.2元/人·月,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960元/人·月提高至996元/人·月,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400元/人·月提高至415元/人·月。

4.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参照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290.5元/人·月,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207.5元/人·月,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830元/人·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498元/人·月,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166元/人·月。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仍为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至120元/人·月。

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解决的问题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标准,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战略和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提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


关联阅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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