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不断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定期对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线进行调整。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根据《江苏省公共相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有关于印发素丽市市区公共租售住房和租住房并轨运行实底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组赁住房和原相住房并转运行实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2023年度我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350元、每人每月3750元。依据调整后标准,分类有序对相关群体进行租金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领域释放政策红利。
三、主要内容
(一)租金补贴
具有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235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一二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235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三四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
(3)人均月收入处于2350(不含)—375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2.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3.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城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四、解决的问题
加快构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居有所安”新格局,有力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了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切实改善住房环境,可实现困难群体搬新居、住新家的愿望,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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