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24 17:04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3〕19号)要求,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目标任务

保障基本民生,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织密扎牢以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 规范审核确认程序,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源头上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70元/人·月提高至800元/人·月。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012元/人·年提高至12480元/人·年;城市“三无”供养标准仍为19637元/人·年。

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56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280元/人·月,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105元/人·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区、镇(街道)按照6:4比例负担,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由区财政100%负担。

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1848元/人·月提高至1920元/人·月,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1109元/人·月提高至1152元/人·月,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924元/人·月提高至960元/人·月,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385元/人·月提高至400元/人·月。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参照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城乡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770元/人·月提高至800元/人·月,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城乡“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462元/人·月提高至480元/人·月,城乡低保外无固定收入三、四级智力精神残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154元/人·月提高至160元/人·月,城乡低保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270元/人·月提高至280元/人·月,城乡低保内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193元/人·月提高至200元/人·月。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仍为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100元/人·月提高至110元/人·月。

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解决的问题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推进共同富裕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和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提升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提升我区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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