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8-331232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18〕158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各方面。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可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的专题会议。在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以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区长处理。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区长、副区长交办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区长、副区长、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规定、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巩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出台政策,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事先列入计划,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调研、起草、审查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相关政策,并经法制审查,依法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规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由区委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区政府应当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审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民主协商,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业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重要议题应当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团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策,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高办理质量,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准确发布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负责人,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以及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通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五)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办法措施;审议全区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六)审议年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全区重大项目储备情况;
(七)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措施;
(八)审议区本级财政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以及上述单个工程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
(九)审议区各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以及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超过500万元的申请等事项;
(十)审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及其调整等;
(十二)审议区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重要事项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
(十三)审议区政府管理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四)审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五)讨论需由区政府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镇、街道、园区、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七)听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八)研究其他事关全区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监委负责人、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工作任务;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六)研究通过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超过300万元的申请等事项。
(七)研究解决不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十一条 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履行审批程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单位提出,或由区政府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审定。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区长办公会及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长及其他区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和行政合同文本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起草的背景和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 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有法律审核意见;
2.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 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文本或者摘要;
4. 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会议召开时,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现象。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或问题,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第四十四条 对区政府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集体决策相违背的言行;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区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
对于上级以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召开的各类会议,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区长请假,并由区长安排其他副区长参加,会后需将会议材料和会议主要精神及时反馈相关分管副区长。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凡区政府形成的会议纪要,在签发前均需经区政府法制机构核稿。区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催办、督查和反馈。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会议频次,缩小会议范围,控制会议时间;各类会议会前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工作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区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区政府批准;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须报区长同意。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通知,不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门承办上级召开的会议,需提前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列席,实行依法监督。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旁听,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镇街、园区、政府工作部门等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未经区政府办公室登记的文件上批示。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各镇街、园区及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事先应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和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先由区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后,再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区长签署。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一般专项性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区长分管工作内容或属于重大问题的,须经各个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内容须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发文。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发文,也不得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文。
第五十五条 严格控制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除上级政府明确要求成立,或者确需加强对全区某项重要工作的统筹协调外,一律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成立领导小组,一般通过会议纪要明确。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十章 印章使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使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印章、印模、钢印,须由承办单位提出用印申请,经区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五十八条 使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钢印,须经常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五十九条 使用区政府负责人个人印章,须经区政府负责人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十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用印审批参照实物印章执行。
第十一章 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和纪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改革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严格执行公务、商务接待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各类达标评比活动。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九条 严格外出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副区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应事先按规定报告,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工作部门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事件,重要客情,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0日公布的《姜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姜政发〔200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