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3-331230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23〕77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设,提升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特指在村、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注册护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等卫技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聚焦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乡村卫生体系建设,保障好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的重要论述要求,按照国家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尽快补齐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在人员数量、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完善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政策,织牢基层卫生服务网底,让广大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更加方便价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动我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及的“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及《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等要求,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实际,深入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以乡村医生队伍培养补充为重点,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合理收入,完善培养使用、养老保障等政策,持续提升村卫生室健康管理水平,推进村级医疗疾控网底建设。自2023年起,原则上按实际需要计划每年招聘乡村医生(含驻村护士)40名左右,确保到“十四五”末,全区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总人数达430名,其中乡村振兴甲级村卫生室须配备1名及以上执业(助理)医师、1名及以上执业护士。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一支数量稳定、素质较高、结构优化、服务到位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工作举措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补充
1. 加强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加大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力度,扩大招生人数,定向招收本区户籍生源的临床医学、中医类等医学生。毕业后经考核未进入事业编制的确认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制人员,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
2. 招聘驻村护士。按照“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我区乡村医生现状招聘一批具备执业资质的护理人员,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名护士。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需求计划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后,由区卫健委统一组织公开招聘,与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协助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工作。
3. 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人员。按照“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全区乡村医生需求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临床医学、中医类等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需求计划经区卫健委审批同意后,由区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与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并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 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培养计划。落实我省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精神,区卫健委上报乡村医生招聘需求,积极招聘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注册为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服务,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限,按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
5. 卫生院下派人员驻村工作。鼓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派医务人员到辖区村卫生室定期支援、长期驻点,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对于下派的医务人员给予职称等要素补助。下派的合同制人员薪酬待遇参照“镇管村用”合同制人员发放,下派的事业人员相关待遇在上调的绩效总量中予以解决。
6. 健全乡村医生返聘机制。按规定执行“国家到龄退休制度”。对具备执业助理及以上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且工作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身体状况良好的乡村医生,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卫生室同意、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视辖区所需乡村医生数量审核研究后择优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后,可返聘继续执业,但返聘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聘期为一年。
(二)强化乡村医生规范管理
7. 加强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办村卫生室,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统一机构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医保即时结报制度。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
8. 不断强化在职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供给。
9.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鼓励在岗乡村医生通过成人在职继续教育等方式有效提升学历层次,积极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参加区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事业人员公开招聘。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申报晋升职称。
10.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点围绕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技术服务能力、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加强对辖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2次,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直接挂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解除聘用合同,对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给予相应的奖励激励,在荣誉表彰、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健全乡村医生待遇保障
11. 规范收入组成结构。在岗乡村医生(不含退休返聘)的收入组成由目前的基药补助经费、一般诊疗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经费调整为基本工资和考核薪酬(含加班)两部分,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学历、资格、职称、乡镇补助等要素工资,结合出勤情况、劳动工作纪律等按月考核发放;考核薪酬根据在岗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拓展特色医疗服务等情况定期考核发放。退休返聘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考核制,原则上实行基础薪酬(不低于1万元/年)和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拓展特色医疗服务等考核薪酬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12.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新招聘乡村医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四年制中专学历“农村医学”专业乡村医生)按照“镇管村用”的用人机制,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现有村卫生室在岗未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原有养老保险、工伤险等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不变,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医保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退休前需要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由所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到达退休年龄后按年缴纳及一次性缴纳的医保费用由个人承担。
13. 理顺工会组织关系。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个人意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单位工会组织,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四)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待遇保障政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分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区委编办要做好新招录人员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区人社局要指导监督人员招聘调配、上调绩效总量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要保障相关资金到位,并及时拨付;区教育局要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村卫生室人员队伍现状、发展要求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医保分局要支持和指导村卫生室落实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落实一般诊疗费,及时拨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经费;区总工会要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
(二)落实资金保障。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及村卫生室运行等所需费用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区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强化督查引导。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本意见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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