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7-02828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17]121号 | 时 效 | 有效 |
泰姜政发〔2017〕121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泰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类、包含安全生产要素的综合类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三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具体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街)、园区、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
(一)镇(街)、园区
1. 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辖区内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4.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或履职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1. 直接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的;
2. 直接监管范围内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
4.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或履职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村(居)委会
1.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
1.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一年内新增职业病3人以上的;
3.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对瞒报、谎报事故,逃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授予荣誉称号的部门(单位)应当撤销其在相应考核年度获得的先进(优秀)等各种荣誉称号。有物质褒奖的,应当追回。
第七条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负责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适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经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认定的负有责任的事故。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一)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称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市主要干线通信、电力、自来水、燃气等重要管线设施被破坏,造成较大范围通信、电力、自来水、燃气等中断,或者重要交通干线或其辅路中断的;
(二)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撑体系大面积坍塌的;
(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发生爆炸、泄露,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四)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发生爆炸,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六)被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姜堰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姜政发〔2007〕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