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7-02908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2-04
文 号 泰姜政办[2017]9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解决全区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07 14:51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全区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遗留问题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关于解决全区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遗留问题操作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8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全市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本着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全区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遗留问题的处理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一)违法用地的处罚

  依法处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的:

  1.199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2.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并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2)占用耕地以外一般农用地的,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3)占用耕地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相关建设批准手续的处罚

  1.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部门处建设时点违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工程造价的标准,有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施工合同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建设年代设定一个最低标准后执行。

  2.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组织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3.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依法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即进行建设的,处违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即进行建设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即进行建设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关于用地手续补办的问题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10年1月1日之前,确认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补偿到位、无矛盾纠纷的,按照二次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相关征收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按照违法占用之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三)违法用地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三、关于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的问题

  (一)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由规划部门出具“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的意见。

  (二)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房屋使用人或产权登记申请人提供竣工测量成果,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环保、消防、住建、安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基本符合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处理后,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意见,不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手续。

  四、关于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的问题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管部门可出具“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意见,住建部门可出具“依法无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

  (二)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人或产权登记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安全状况进行鉴定。

  (三)依法应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但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房屋安全鉴定为A级(或一级),或因非承重结构件存在问题被鉴定为B级(或二级)的房屋,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自行整改,住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后,出具“房屋可以安全使用”的意见,不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安全鉴定为B级(因承重结构件存在问题)、C级、D级(或二级、三级、四级)的,须按鉴定机构处理建议整改到位后,再由住建部门出具意见。

  (四)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安全鉴定为A级(或一级)或因非承重结构件存在问题被鉴定为B级(或二级)的建筑,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处理后,由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应职能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在本部门审批栏出具认定合格的意见。

  (五)按照相关规定,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无需对项目消防、环境污染、安全生产进行审查时,相关部门可出具“按照相关规定,无须办理相关手续”的意见。

  五、关于联合审批的问题

  (一)需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由属地镇(街道)组织申报,国土分局牵头,组织属地镇(街道)、规划等部门,分批次集中对项目进行初审,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等手续。

  (二)需补办房屋所有权手续的,由区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属地镇(街道)、消防、环保、安监、住建、建管等部门,分批次集中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暂不符合办理要求、但通过整改能达到要求的,督促组织整改。

  (三)初审时,房屋安全鉴定为A级(或一级)或因非承重结构件存在问题被鉴定为B级(或二级)的房屋,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自行整改后,区政务服务办组织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踏勘,联合踏勘检查不合格的明确整改期,整改合格后再进行联合初审。

  (四)联合初审合格后,区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批表经办人栏签字盖章;初审结束后统一报区政务服务办,区政务服务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需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后,履行相关行政审批和核准备案事项。

  (六)联合审批按照集中办理的原则开展,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由区政务服务办组织开展。情况特殊的,区政务服务办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合审批程序。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列入政府征收计划的土地和房屋,不纳入本次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问题解决的范围。

  (二)土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设项目的土地、建设规划等问题通过统筹调整、完善相关规划后能够处理解决的,通过调整、完善规划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依法限期拆除或没收。

  (四)对于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民生类项目,需要补办“两证”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关于全市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和本操作办法执行。

  (五)对于实际使用功能不符合批准用途的建筑,原则上不予办理。

  (六)凡在补办手续过程中涉及处以罚款的,在办理两证登记手续前一并缴纳。

  (七)对于未明确的遗留问题或特殊问题,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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