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6-02799 | 分 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7-05 |
文 号 | 泰姜政办[2016]67号 | 时 效 | 废止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规定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支持。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需求,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批准未实施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在守住规划底线的基础上,提升规划调控对客观条件变化的适应性。新出让土地应根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块周边环境提出规划要点,严格控制沿街商铺开发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场、游园、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增强城市宜居吸引力。(责任部门: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住建局)
二、严格用地管理。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控制土地上市节奏,暂缓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除省、市确定的部分小城市、小城镇外,严格控制其他各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积极开展“去产能、调结构”供给侧改革,有效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鼓励性产业投资。(责任部门: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三、推进货币安置。停止新建征收搬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积极推进旧城改造,加大征收搬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征收搬迁户在姜堰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征收补偿(征收搬迁安置)按照“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居民自主购买”的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筹集改由市场化收储,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市场的通道。(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四、鼓励主城区外居民和外来人员在城区购房。主城区外(含罗塘街道、三水街道下属行政村)居民和外来人员(非姜堰区户籍)在姜堰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公安部门审核的户籍证明手续、《商品房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区财政给予购房契税总额50%的补贴;探索建立完善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进城购房贷款;农民和外来人员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后,随其生活的子女在城区就读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与姜堰城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凭法定监护人《商品房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就近入学相关手续。(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国土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
五、举办房交会促进购房。坚持每年举办2—3次房交会,房交会期间,凡购买房交会参展项目单套商品房成交额大于20万元,房屋面积在90㎡(含)以下的,补贴0.6万元;90㎡—144㎡(含),补贴0.8万元;144㎡以上,补贴1万元,补贴费用在开发企业上缴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抵扣或返还。(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
六、继续完善人才购房券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市人才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暂行)》(泰人才办〔2015〕1号)和《人才“购房券”使用补充规定》(泰人才办〔2016〕7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完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购房券发放管理相关制度,根据引进人才层次的不同,分别发放3万-100万元不等的购房券,同时给予相应的契税补贴,切实提高人才购房劵的吸引力,有效促进住房消费。(责任单位:区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一是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从45万元上调至50万元;二是对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泰州籍人员在姜堰购房的,准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异地贷款来源,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模式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职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优化住房商业性贷款服务。各商业银行应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住房房贷审批时间,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
九、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为切实优化房地产供应质量,降低房地产市场风险,引导企业理性供应,城区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七层以上(含七层)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六层)。(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十、调整涉房收费。下调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住宅),开发企业负责缴纳的电梯消防设施专项资金由40元/㎡调整为30元/㎡。停止归集平战转换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设计要求,购置、安装相关设施设备。(责任部门:区住建局、人防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意见中对同类内容设置的优惠条款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