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5-01076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6-26
文 号 泰姜政办[2015]58号 时 效 废止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30 11:23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姜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泰州市姜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3.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幼儿园收费比照我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2015年7月进行新一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于7月2日前向区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均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区教育局联合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通过幼儿园名单。

3.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泰州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今后,凡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当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3年内,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将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我区将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在农村,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局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适龄儿童入园。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的待遇,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教育局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结对共建的协同发展机制,帮助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4.教育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1.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比例进行核算,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按我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区物价和教育部门审定后执行。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将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财政部门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经费投入。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样式)


  附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乙方: 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审核,甲方认为 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认定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房地产登记证号为。幼儿园最大办园规模为个班,可容纳约名幼儿。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按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每年向乙方核拨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甲方还可以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三)委托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四)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比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幼儿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幼儿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招生区域,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3.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甲方未能以经费资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对乙方予以扶持;

  3.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所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各备案1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