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6-02800 | 分 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7-11 |
文 号 | 泰姜政办[2016]69号 | 时 效 | 废止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作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易导致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燃气已成为基础性能源,应用范围日益广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虽然经过几年来的整治,燃气运营总体平稳,但形势仍然严峻。因此,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二、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园区组成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推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一)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镇(街道)、园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镇(街道)、园区、村(社区)燃气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各镇(街道)、园区应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燃气企业、供应点、燃气设施、送气服务人员、燃气用户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制定镇(街道)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指导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和燃气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2. 建立基层网络,加强检查力度。建立以镇(街道)、园区为中心,以燃气企业为主体,以村(社区)为基础的社区燃气安全基层网络,将社区燃气安全广泛纳入到社区安全管理网络中。各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应当明确相关科室及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落实层级管理机制和负责人,形成城镇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要摸清辖区内燃气安全状况,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劝阻和制止违反燃气法律法规行为,发现燃气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整改排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工作制度。各村(社区)要设立燃气安全监督员,引导社区居民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帮助居民了解和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及注意事项。
3. 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公益宣传。区住建局及各燃气企业要对供应范围内的各镇(街道)、园区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社区燃气安全监督员免费进行燃气法规、燃气安全管理知识的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及燃气企业要加强协作,在本辖区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特别是重大节日及“安全生产月”期间,向辖区市民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推广普及安全型燃气器具,并形成制度。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措施,落实相关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区发改委:负责燃气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手续,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区经信委:负责企业燃气设施技改项目审核,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手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区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存储、使用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超载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对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加强监督指导,组织行业宣传培训,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区城管局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依法及时组织查处区住建局移交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及无证经营、向无证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和车辆,严禁无资质的车辆从事燃气运输。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场所市场秩序管理,组织全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其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教育引导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
区安监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的行为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负责与区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联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区消防大队: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定期对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负责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三)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有效规范城镇燃气建设经营市场
(一)依法按标准规划建设燃气工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编制或修订燃气专项规划,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要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区规划分局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改作他用。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成能保障民用和商用7天需求量的应急调峰储配设施。大力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建设,合理引导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有效监管。
(二)严格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并将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报上级住建部门备案;区住建局要定期组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综合评估管道燃气公司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及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处理,直至取消特许经营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切实做好燃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治理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设置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实行镇(街道)、园区、部门联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区住建局、城管局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钢瓶行为、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区公安局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供气点的排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属地内的非法供气点、非法存储燃气等进行查处,必要时可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四)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区住建局要加快推进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不能安全运营、不能提供优质服务、不能依法履行各类手续进行施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四、不断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工作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加强对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巡查,完善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建成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区住建局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安委会,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天然气加气站储气井的安全监察。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住建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落实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措施,防止管道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区住建局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区住建局要制定完善燃气用户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的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各镇(街道)、园区)、部门及学校、医院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辖区、所管行业等加强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使用的管理,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操作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规范操作、安全使用,对人员密集场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燃气燃烧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强制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四)坚决清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区城管局要加大对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严重的地区,区城管局要牵头专题进行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经费,实行专项整治,要全部清除现有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管线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应加大设施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区住建局及各镇(街道)、园区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基础能力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建立健全燃气监管队伍。区住建局要按照省政府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区财政局要将依法履行燃气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燃气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落实燃气安全长效管理。各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做好统计分析、情况通报、检查总结等工作,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编制完善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区住建局要制定燃气气源应急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储备相应应急救援物资,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和队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