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7-02860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19
文 号 泰姜政办[2017]52号 时 效 废止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09 09:56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泰州市姜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54号)和《泰州市姜堰区“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泰姜发〔2017〕2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淘汰力度。

  二、治理任务

  进一步明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园区、码头和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淘汰关闭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工作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集中整治,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成果,2019年10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分工及完成时限

  (一)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1. 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区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 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开展区域安全风险定量评估,加强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诊断、排查、整治。(各相关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3.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部门联席会议运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4. 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 严格作业现场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管理,特殊作业严格履行作业审批制度。督促企业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承包商考核评估。(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 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涉及液氯、液氨、硝酸铵等物品且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 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应当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经信委、公安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鼓励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创建一级标准化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形成安全标准化升降级机制,提高标准化运行质量。(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公安局、教育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2019年深化提升)

  10.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1. 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公示,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和银行信贷利率调整的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金融办、人行、地税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12. 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13. 建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设立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14. 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5. 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符合建队标准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督导企业开展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实操演练和模拟推演。(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商务局、科技局、地方海事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17.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教育局、科技局、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区经信委牵头负责化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作

  18. 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区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研究化工企业“四个一批”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完成)

  19.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中共泰州市委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发〔201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市化工行业转型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21号)要求,对全区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行“一企一策”,对不符合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0. 取消化工园区功能定位。出台化工企业外迁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异地入园进区。(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2018年底前完成)

  21. 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三)区发改委、经信委共同牵头负责危化品企业布局规划和准入工作

  22. 严格安全准入。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且储存、使用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实施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危化品运输安全工作

  23.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依法细化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区经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地方海事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五)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投入工作

  2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大力支持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演练和装备、器材、物质配备。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区编委办、安监局共同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工作

  25.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卫计委、安监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七)区编委办、人社局、安监局共同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作

  26.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八)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危化品废弃处置工作

  27.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仓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区发改委牵头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28. 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区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十)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规划和整改关闭工作

  29. 统筹规划编制。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市化工行业转型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21号)要求,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区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 加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行的规划和布局,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关、停、并、转”。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依法处理: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设施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问题的;列入201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红表的;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018年底前完成)

  (十一)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的工作

  31. 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和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2. 突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现实管理状况,排查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风险和隐患。(区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3. 加强对高危化学品的管控力度。根据国家公布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高危化学品管理。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区经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并形成专家会诊检查隐患清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区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卫计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强化危险化学品科研安全监管。根据泰州市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小试、中试、工业化试生产等科研活动安全监管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明确相关实验室、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车间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防范事故发生。(区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36.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37. 推进危险化学品集约化经营。提倡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集中储存,推进仓储、配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 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一书一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区经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 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区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0. 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安全、环保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通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区环保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41.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较大及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化工企业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运用国际先进风险评价模型进行风险分析和辨识。(区经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2. 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化工行业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化工安全网络教育,推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加强化工企业安全总监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区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3. 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区经信委、教育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组成的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参照区级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并由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二)落实工作责任。

  1.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园区)是本次治理工作的落实者和执行者,应当与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治理措施,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责细化具体目标,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各牵头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配合部门,细化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好相关整治任务。

  3.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企业要按照省、市、区方案要求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治理工作任务。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质询会议,开展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活动,推行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全面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工作协调和考核。

  1. 区有关部门分别确定相应职能科室及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区安委办。联系人:王建祥,电话:80512049。

  2. 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安委办,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区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方案明确的部门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3. 区安委办应当按照序时进度加强对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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