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4-00251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12-22
文 号 泰姜政办[2014]135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中天养老社区养老房销售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1-12 09:3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关于支持中天养老社区建设的要求,区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天养老社区养老房销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中天养老社区养老房销售办法


  中天养老社区是政府扶持的大型综合性社会化养老项目,主要包含:居家养老、养老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老年超市、老年游园等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吃、住、医、购、乐等全方位系列化服务。

  一、销售对象

  具有姜堰区户籍、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二、购房条件

  (一)本区户籍,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的居民。

  (二)原户籍是姜堰区居民,现需回乡养老的,可享受同等权益。

  (三)子女在姜堰区工作,并具有姜堰户籍的,其父母愿随子女生活,并达到购房年龄的,可参照享受。

  (四)养老房产交付后,须有年龄满足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老年人使用。

  三、购房贷款支持

  须贷款购房时,购房合同买受人可添加子女姓名。

  四、定价

  养老住房销售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核定。

  五、产权登记和转让交易

  (一)符合条件家庭购买养老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养老住房”性质。

  (二)养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需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购房条件的家庭,转让后的所有权证上继续注明“养老住房”性质。

  (三)养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需上市出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养老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纳入城市住房养老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养老保障。

  六、物业管理

  (一)养老住房小区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依法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养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民政局、住建局确定。

  (二)养老住房的住户,应按时自觉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购买养老住房要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七、监管

  养老房接受区民政、住建等部门审查监管,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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