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6-02829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27
文 号 泰姜政办[2016]54号 时 效 有效
转发区总工会关于姜堰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区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6-07 10:31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区总工会关于姜堰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区地税局代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关于姜堰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区地税局代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姜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是规范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更好地贯彻《工会法》,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工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额征缴办法》(姜政办〔2010〕3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全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会经费按2%全额征收。”

  三、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姜堰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四、代收工会经费的办法

  (一)计算基数。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以及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二)代收比例。工会经费代收比例暂按现行实际代收比例执行: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纳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工会经费按2%全额征收,其余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按0.8%征收(应上解的40%部分),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进2%全额征收;工会筹备金按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全额征收。

  (三)拨付返还。工会经费2%全额征收的40%部分(县市以上工会经费)由区总工会按照规定比例留成及上解省总和全总;工会经费 2%全额征收的60%部分(基层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区总工会在取得地税局提供的代收明细清单和收到划转工会经费后,5个工作日返还至基层工会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返还分成经费。

  工会经费未按2%全额征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经费,仍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

  征收工会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后,原征收的筹备金由区总工会按规定进行返还。

  (四)票据使用。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区总工会不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征缴凭证。缴费单位所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代收方式。地税机关实行按季代收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服务。缴费单位应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和拨缴上季应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在每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征收情况通报给区总工会。

  五、代收工会经费的要求

  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大工会经费征收、稽查力度,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系统(行业)工会要督促所辖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按《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催缴。对催缴无效的,由区总工会依照《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等措施。

  六、本意见由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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