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6-02805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23
文 号 泰姜政办[2016]78号 时 效 废止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9-06 09:26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6〕8号),泰州市民政局、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泰民发〔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我区一直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2015年10月,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泰州市姜堰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实施办法》(泰姜民发〔2015〕100号),明确了奖补对象、奖补项目和奖补标准。但总体上看,我区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改建硬质墓穴、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节地生态安葬,旨在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壁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面对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推动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为全力建设美丽姜堰、打造宜居环境作出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到“十三五”末,确保全区火化率100%(法规规定除外),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提升,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改建硬质墓穴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措施

  (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改革。继续依法实行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江葬、骨灰撒散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严格落实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提倡不立碑或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大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供给能力。各镇(街道、园区)要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要着力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数量和规模,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100%。新建经营性公墓生态安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安葬比例大于20%。对违规建墓立碑、散坟乱埋的,通过依法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对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经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镇(街道、园区)节地安葬设施建设,到2020年,所有镇(街道、园区)都要建成立体式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保障能力。

  (三)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和管理水平。要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益属性,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要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全程引导等更加便捷的服务形式,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要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和引导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

  (四)加强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列为公墓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摆上“十三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民政、发改、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满足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国土部门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的殡葬建设项目,凡符合殡葬改革方向、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科技、环保等部门要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生态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立碑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和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墓穴(格位)经营中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发挥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五)积极宣传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坚持将宣传引导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大力弘扬现代殡葬文化,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探索建立符合当地特点要求的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示范引领逐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将清明节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开展集中生态安葬和宣传进社区(村组)等活动,积极倡导并逐步形成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泰姜政办〔2016〕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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