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3-33152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01
文 号 泰姜政规〔2023〕4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01 15:31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泰州市姜堰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全面提升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河道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包括湖泊和沟塘。

第三条  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区、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五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河道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各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的管护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护职责,接受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管辖的农村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对所管辖的农村河道水面、岸坡做好日常保洁及绿化养护。

(三)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发生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区政府关于在泰州市姜堰区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泰姜政发〔2021〕1号)要求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函告区水利局。

第七条  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区级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10米);无堤防的区级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 10 米(泰东河、卤汀河为20米)。

(二)镇级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 10 米);无堤防的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

(三)村级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10米);无堤防的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逐条、逐段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河道管理范围内无垃圾、无侵占河道等现象。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水面、河坡资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理经费按照河道等级分级负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经费并按区管理经费不低于1:1配套到位,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洁人员报酬、河道工程日常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

区级以上河道管理经费从区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按每年1000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

镇级河道管理经费以镇(街道)财政为负担主体,区财政对通南地区、里下河地区分别按每年2000元/公里、300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奖补。

村级河道及沟塘管理经费由镇(街道)安排,区级以奖代补按“五位一体”补助政策执行,从统筹经费中列支。

西姜黄河、东姜黄河、茅山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等与其他市区交界的重要卡口处需安排专人值守,依据管护成效按每年5—15万元/处的标准进行奖补。

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区考核验收结果进行核算、下拨。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相应的自查、检查制度,加强农村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区原有农村河道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姜政办〔201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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