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7028X/2013-0182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2-06 |
文 号 | 姜政发〔2013〕27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姜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2月6日
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姜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第四条 申请认定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不亏损。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与能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五条 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各镇(区)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经信委。
3.经信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4.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经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 价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经信委对本辖区内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七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企业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所在镇(区)企业服务中心。评价材料包括:《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数据初审。各镇(区)企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企业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经信委。
3.数据核查。经信委负责对各镇(区)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评价结果公布。经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低于100万元。
(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低于10人。
(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截止之日起,经信委在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被认定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被认定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经信委,并申请更名或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被认定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以及被认定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其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其企业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已被认定为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消其资格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被认定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所属企业由各镇(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经信委对评价为优秀的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认定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姜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镇(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所属行业 | 主营业务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传真 | 电子邮件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
序 号 | 数据名称 | 单 位 | 数据值 |
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5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
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2)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17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18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19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20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2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 人月 | |
22 |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2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24 |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25 |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 项 | |
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 项 | ||
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项 | |
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 个 | |
其中:驰名商标数 | 个 | ||
30 |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 个 | |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 个 | ||
31 |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其中:获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各镇(区)企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2表、B107-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附件3
《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姜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三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与国际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技术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16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 13 3 | % 百分点 | ≥2 ≥0 |
人才激励机制 | 7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占技术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4 3 | % | >1.2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2 2 | 人月 个 % | ≥10 ≥1 >10 |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2 | 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7 5 | % 人 | >1 >1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认证的实验室数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5 2 1 | 万元 个 个 | >100 ≥1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名牌产品数 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 4 2 2 1 1 | % 项 项 个 个 | >10 ≥2 ≥1 ≥1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总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5 4 3 3 | 项 项 项 项 | >1 ≥1 ≥1 ≥1 |
技术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1 11 3 | % % 万美元 | >10 >10 >0 | |
加分 |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 | ≤3 | 项 | |||
扣分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电子 | 0.8 | 0.6 | 0.6 |
轻工Ⅰ | 0.8 | 0.6 | 0.6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8 | 0.8 |
医药 | 0.8 | 0.8 | 0.8 |
冶金 | 1.2 | 1.2 | 1.2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8 |
有色 | 1.0 | 1.4 | 1.4 |
石化 | 2.0 | 1.2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