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6-02601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18 |
文 号 | 泰姜政办[2016]82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各类庆典活动的日益增多,施放广告氢气球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区范围内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的气球只能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
二、规范施放气球活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各类庆典等活动中使用氦气球,必须由具备施放资质的单位施放,并依法报经区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对气球施放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在氦气球顶部张贴施放单位的识别标志,明确专人值守,防止气球脱离逃逸。遇到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对施放氦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的审查,加大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
四、加强部门合作。要建立由区气象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安监等部门组成的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小组,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达不到施放安全要求的资质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注销施放单位资质并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