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6/2011-02536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1-24 |
文 号 | 姜政办〔2011〕149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镇村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方针,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不断完善村卫生室服务功能,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提升村卫生室服务效能,扎实推进镇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积极构建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切实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需求。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四制、五有、六统一”(乡村医生择优聘用制、考核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医疗责任保险制,看病有登记、就诊有病历、收费有票据、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统一机构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的要求,切实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进程,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并在村卫生室同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主要内容
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市政府和镇政府(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市卫生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镇卫生院受市卫生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一)统一机构管理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1〕6号)和《姜堰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2年)》(姜政办〔2008〕130号)等文件精神,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名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区管委会)举办,其中新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必须在120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均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经市卫生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室长由镇卫生院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并报市卫生部门、镇政府(区管委会)备案;鼓励镇卫生院院长兼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或按服务人口1—1.2‰的比例配备,且至少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护理等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聘用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持有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不得开展执业范围以外的医疗卫生活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统一人员调配。村卫生室所需配备的乡村医生,经乡村医生本人申请后,由镇卫生院在不改变人员身份的前提下,从已取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协议;乡村医生一经聘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镇卫生院可根据村级卫生资源配置的实际需要,对村卫生室聘用的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调配或轮岗使用,原则上直系亲属和近姻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个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岗、轮岗的,视为自动离岗。镇卫生院应加快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派驻村卫生室轮岗制度,力争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各一名。
3.明确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等)的主要职责是为辖区内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规范地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合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积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服务,对超出诊治范围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或市级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上报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加强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健康知识宣传;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等工作。
4.加强业务培训和执业考核。市卫生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全员岗位培训制度,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省中专学历补偿教育、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和考试;坚持每两年组织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将乡村医生参加业务培训和执业考核情况在其执业证书上进行规范记录。镇卫生院应根据市卫生部门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举办例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统一业务管理
1.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明确镇村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其中镇卫生院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以及急诊服务,村卫生室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镇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功能定位,规范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合理划分镇村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可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主要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督促、指导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服务转型。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规范。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规范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不断强化从业人员“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严格控制输液行为,真正做到安全注射、合理用药,坚决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镇卫生院应建立由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全科)医师、护理人员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并按照“划片包干、定点定责”的原则,每月到挂钩联系的村卫生室督查指导工作2次以上。
4.加强台账登记管理。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基本台账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台账管理规范,加快实现基本台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卫生部门统一制作村卫生室基本台账;镇卫生院负责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村卫生室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并将相关制度、政策解读、工作图表等规范上墙。
5.全面落实新农合制度。市合管办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村卫生室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时,应认真核对和登记就诊人员的身份证、参保证等信息,及时做好外伤病人的外伤原因调查和公示;协助做好新农合参加人补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按规定公示新农合参加人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等。
(四)统一药械管理
纳入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同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必须配备和使用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并由镇卫生院根据《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实行零差率销售。镇卫生院应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用药情况的实时监控,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和过期药品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村医生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严格规范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购置药品和医疗器械。村卫生室应及时组织对镇卫生院调拨的药品、材料等进行查验,并逐一登记;按照逐日消耗制的要求,每月底前组织对药品、材料等进行全面盘点,如实填写、上报相关报表;不断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切实加强药品在库养护,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五)统一财务管理
1.规范村卫生室服务收费。市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切实加强村卫生室服务收费管理,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及时公开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并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村卫生室资产和收支管理。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镇卫生院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全部上缴镇卫生院,实行集中管理、分别核算;各项支出严格按程序报批,其中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列支,医疗责任保险不予支付或不足支付的部分在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镇卫生院应及时组织对村卫生室财产、物资等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固定资产、业务收支明细账册。
3.规范村卫生室票据管理。村卫生室应统一、规范地使用财政监制票据,并按照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及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乡村医生的工资报酬由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由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岗位职责、业务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核定,岗位津贴根据乡村医生的出勤率、岗位分工、医德医风等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业绩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姜政发〔2011〕119号)要求,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六)统一绩效考核
市卫生部门应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镇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镇卫生院应根据市卫生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紧紧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职责、群众满意度等主要指标,定期组织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为核拨财政补助经费和调整工作人员收入的重要依据;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尽快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范畴,并将工作任务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广泛宣传。市“两台一报”要切实加强对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跟踪报道,广泛宣传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新动态、新成效;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板报画廊、标语横幅、网络传媒等多种载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目的、意义、任务和要求的宣传力度,着力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关心和支持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稳步推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认真学习、借鉴周边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确保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