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4-0018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19
文 号 泰姜政办[2014]71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7-08 10:1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优质资源,切实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健全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体制,保障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布局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完善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力争新建小区达2500户以上的居住区均能按照省优质幼儿园办园条件建成一所配套幼儿园。通过三至五年努力,切实缓解我区适龄儿童“择园热”问题,确保全区所有适龄儿童均能就近享有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要求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管理要求,成立泰州市姜堰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

  (二)完善落实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依据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谁开发建设居住区、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实行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对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组织拉网清查,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筑位置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经区教育、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切实保障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区教育部门。

  (三)严格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12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小于9㎡/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6㎡/生,绿化面积不小于2㎡/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专用活动室,并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四)科学审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区发改委以及规划、国土、住建、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审核工作,最终交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具体分工为:

  1.发展改革部门: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配套幼儿园及建筑面积。

  2.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并与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建设方案。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报批的居住区平面规划方案,并邀请教育部门参与方案评审。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核实时,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确保配套幼儿园各项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3.国土部门: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的规划设计要点,在土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同时明确建成后的幼儿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划归教育部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与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一起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纳入居住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4.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管理工作,强化行业监管。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会同教育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分期建设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尽量安排在首期建设。对配套幼儿园不能按规划批准要求与整个新建居住区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手续。

  5.教育部门:科学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要求,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最大限度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配合规划、住建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标准、条件和资格审查。交付使用后,迅速添置内部设施,充实保教队伍,完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按期开园,推进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确保全区新设幼儿园均达到省级优质园建设标准。

  (五)明确配套幼儿园资产权属和使用管理关系。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律交付教育部门使用管理,并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或地块划拨批准文件中已明确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付要求的,资产一律归属区教育局,并由其使用管理;未明确上述要求的,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限期收回。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须主动与区教育局联系,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区教育局,并配合区教育局及时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手续。区教育局接收区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补充、改善的重点,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暂不作资产归属、办学体制等方面的调整处置,但中途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其房屋资产一律不得改作他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合作意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重视程度。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快建立部门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优化;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和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廉洁奉公,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确保规则透明、公平公正。对履职不力或徇私舞弊致使执行标准走样,出现故意推诿、扯皮、拖拉、刁难等情况致使工作效能低下的部门及人员,将严格按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泰姜政办〔2014〕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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