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7028X/2013-0182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2-18
文 号 泰姜政办〔2013〕136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姜堰区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3-12-31 11:2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姜堰区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姜堰区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工作,促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令5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要求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充分挖掘土地开发复垦潜力,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效缓解用地计划紧张状况,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土地开发复垦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复垦,其复垦的地类为全区范围内废沟塘、未利用地、镇村布局规划应撤并的零散居民点及废弃工矿用地。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入库申报的要求,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上年度10月底前,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逐地块实地调查,经镇(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组织申报。

  (二)项目预审

  区国土分局在上年度11月底前完成项目预审。

  (三)项目立项

  区国土分局在上年度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

  (四)项目实施

  经立项批准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所在镇(区)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验收的标准,在本年度6月底前实施完毕。项目实施本着“谁复垦、谁收益”的原则,可由单位和个人组织实施。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申请调整面积不得小于立项面积,由项目所在镇(区)于当年4月20日前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所有立项项目不得因调查不实导致无法实施而核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核减的,由项目所在镇(区)申请,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核减。核减项目面积不得超过该申报项目总面积的5%,否则取消该镇(区)当年所有立项项目的申报资格,并停止调剂耕地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指标。

  (五)项目验收

  根据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实行区、市、省三级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所在镇(区)应在本年度7月底前申请区国土部门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土部门申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终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农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经费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效能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所在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二)资金保障

  1.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经省验收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助标准为14000元(含14%的业务费)。资金来源主要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不足的部分从土地征收代收的相关费用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助标准为3.2万元/亩,资金来源按苏国土资发〔2006〕231号的规定,从因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而免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农业发展重点资金等三项费用中列支。

  3.各镇(区)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优先保证自身补充耕地和发展用地的需要,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镇(区)调剂使用。占补平衡指标调剂费每亩16000元,列入土地征收成本。增减挂钩指标调剂给城市经营性用地使用的,区财政在挂钩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中每亩专项列支10万元指标调剂费;调剂给“一区两园”使用的,由调剂镇(区)之间相互协商后报区国土分局同意,使用指标的镇(区)每亩支付6万元指标调剂费。

  (三)资金管理

  土地复垦项目补助资金属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补助资金经区国土分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各镇(区),各镇(区)审核后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村)。

  (四)考核措施

  区政府每年依据泰州市政府耕地保护的考核要求,对照考核标准下达各镇(区)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考核指标,并将完成情况列入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姜政办〔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泰姜政办〔2013〕136号.doc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