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4-0018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06
文 号 泰姜政办[2014]64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7-08 09:5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区综治办 区财政局 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排查预警能力,提升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依据《泰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调解个案补贴对象指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区、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类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专业性行业性等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但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镇(区)编外在岗被安排在调解岗位的,或另已享受定额调解补贴的人员除外。

  调解个案补贴实行一案一补,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案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案件比较简单的民间纠纷,有受理登记表、有调解纪录和口头调解协议等材料,装订成卷宗。调解结案后,每件补贴10—3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相对复杂的矛盾纠纷,诸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简单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调结后形成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30—100元。

  (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区、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指派(主要指涉案当事人多或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诸如征地拆迁补偿、社会保险、医患、道路交通事故、劳动合同争议、环境污染、重大损害赔偿等纠纷),或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委托调解或区级以上信访部门交办,调解后形成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100—150元。

  对于特别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一般补助额度不超过200元。结合实际可酌情增加补助额度,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工作小组会商确定。

  对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有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纠纷补贴款项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对同一民事纠纷在年度内反复发生,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做化解矛盾工作的,仍按1件纠纷参照相关类别纠纷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对跨镇、多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处置同一件纠纷,形成规范卷宗的,对发生矛盾纠纷非主体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相关类别纠纷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不予补贴;已经发放补贴的,予以退还。

  三、经费渠道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纳入区、镇两级财政经费,区财政承担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70%,镇财政承担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30%。按照上年度实际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超出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实支付。区财政对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成效显著,被评为优秀调解员、优秀调解卷宗或列为典型案例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组织实施

  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区调处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综治、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审核和补贴认定工作。各镇(区)参照前述人员组成成立相应组织。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考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每季度组织对上报的各类调解卷宗实施审核认定。

  (二)基层司法所每季度末收集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卷宗,由镇(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审核,填写《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审批表》,经镇(区)分管负责人签批后,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工作小组。

  五、考核标准

  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文书制作规范统一;调查笔录规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回访记录、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清晰明了;所有文书签名、捺印规范,无漏项;按照国家司法部统一格式和要求,形成规范的矛盾纠纷调解卷宗。

  经审核存在下列问题被确定为不合格案卷的,不予补贴:

  (一)未使用规范统一格式文书,卷宗缺少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主要材料或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调解协议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调解程序不规范,卷宗装订不规范、顺序混乱的;卷宗类别不分、内容填写不完整的;调查笔录不规范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不具体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

  (三)未及时录入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的。

  六、发放程序

  调解个案补贴每半年组织发放一次,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实施。补贴发放以镇(区)为单位,经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审核后,区财政承担补贴总额的70%由区综治办汇入镇(区)政法综治专用帐户,所在镇(区)连同自身承担的,按享受个案补贴调解员名册一并打入个人帐户。

  七、相关要求

  (一)矛盾纠纷个案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申报领取办案补贴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区、镇两级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在审核调解矛盾纠纷案件考核补贴时,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案件,骗取、套取案件补贴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领取个案补贴经费后,及时将登记表归档,接受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报送数据必须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人民调解案件情况)、江苏省人民调解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纠纷登记)相符,否则不予发放补贴。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起执行。

附件:1.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审批表

  2.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登记表


  附件1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审批表

  (季度)年月日

  卷宗编号

  纠纷类型

  纠纷当事人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纠纷简要

  情况及

  调处结果

  纠纷类别

  简要纠纷

  一般纠纷

  重大疑难

  复杂纠纷

  特别重大

  纠纷

  调处未成功,经劝导、另行

  依法处理,防止了势态恶化

  调处结案

  方式(√)

  调解员姓名

  补贴金额

  元

  调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司法所或

  司法局

  职能科室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镇(区)

  或司法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社会矛盾

  纠纷调解

  个案补贴

  工作小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区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区调处中心)审核认定,区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及所在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备查。

  附件2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登记表

(季度)年月日

  序号

  卷宗编号

  纠纷类别

  调结方式

  调解组织

  调解员

  补贴金额

  领取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1. 调结方式分为调处成功、调处未成功和经劝导,另行依法处理三种;

  2. 此表一式三份,由调解员领取补贴签名后,分别交所在调委会、司法所、区个案补贴工作小组(区调处中心)各留存一份归档备查。


泰姜政办〔2014〕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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