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6/2013-0182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3-21 |
文 号 | 泰姜政办〔2013〕9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姜堰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泰州市姜堰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院前急救事业,规范院前急救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在医院以外,由院前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
第三条 院前急救工作实行“九个统一”管理规范(即统一呼救电话、统一指挥调度、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急救着装、统一通信配置、统一急救车标识、统一急救药品器械配置、统一急救病历)。
第四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区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工作。公安、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院前急救体系
第六条 院前急救体系由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区急诊急救中心和若干急救站点,按照精简、高效、资源共享的要求构成。
第七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独立设置或依附区人民医院设置。
第八条 院前急救站点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其实际急救条件确定。对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在相关人员、设施配置到位的前提下,可逐步设立“120”急救站点。
第三章 功能与职责
第九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职责:
(一)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统一指挥、调度全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二)建立与省联网的“120”急救指挥平台,设立院前“120”呼救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收集、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三)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下级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建立完善本区域内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服务半径,提高急救反应速度。
(五)参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学术交流。
(七)加强与“110”、“119”、“122”等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联动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救援绿色通道,共同构建紧急救援保障体系。
第十条 急救站点职责:接受区急诊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开展院前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接受区急诊急救中心指挥调度转运的伤病员,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急诊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四章 医疗急救规范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原则:
(一)尊重选择。实行“两次询问”制,即调度员接警时应询问病人或家属所选择的急救站点,在急救站点进行紧急救治后,需住院治疗的,应询问病人是否需要转院,如需转院,以书面记录及本人或家属签字为准。
(二)就近救急。充分发挥“120”急救网络作用,根据伤病员实际,优先调度最近的急救站点进行急救医疗服务。
(三)安全专业。结合各急救站点的急救能力、专科设置,优先选择符合患者病情需要的医疗机构。
尊重选择原则为第一原则,当患者昏迷,其家属不能够选择医疗机构时,调度人员根据上述二、三两条原则综合考虑后进行调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须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三条 “120”医疗急救电话为全区唯一医疗急救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也不得将其他电话号码作为医疗急救电话向社会公布使用。
第十四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受理医疗急救呼救后,应当根据急救原则,即时发出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车、及时抢救。未经区急诊急救中心调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五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工作规范:
(一)调度工作实行首次呼救受理责任制,即首次受理呼救电话必须10秒钟内接听。按“五”要求(何时、何地、病情、何人来电及联系电话)正确询问,迅速下达出车指令(边接听、边下令),并准确规范记录相关信息,规范用语及调度流程见附件。
(二)受理“120”医疗求助使用规范用语开展指挥调度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急救电话严禁他用,保证呼救线路畅通,调度得当,迅速派车,正常班次保证三分钟内车辆出门。
(三)班次交接时须认真检查座席终端运行情况(包括电话机、电台和座席计算机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四)调度员须以救护车GPS定位和调度系统优先排队为依据,合理就近调派救护车辆。回车必须如实记录,注明回车原因。
(五)及时准确记录急救电话、调度车辆和随车医务人员情况,随时与值班医驾人员保持联系,以便特殊情况下应急调度指挥,确保急救任务完成。
(六)救护车接到调度指令后,城区应在5―10分钟内、郊区应在15―20分钟内到达现场。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检查病人情况,迅速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在运送病人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在其身旁密切观察,及时处理危急情况。抢救病人要严格遵守医疗急救操作规程,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七)值班司机无论是否接到病人,都必须详细汇报急救信息,司机在任务过程中严格按照无线对讲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使用规范用语,向急救中心进行出车时刻、到达现场时刻、病员上车(抢救转送)或退车(途中待命)时刻、到达医院时刻、站内待命时刻等相关信息反馈。
(八)调度员获悉突发事件、灾害信息及特殊、敏感事件呼救时,应立即按照程序上报。
(九)严禁派“人情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其他组织或个人透露呼叫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区急诊急救中心受理的医疗急救呼救信息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区急诊急救中心调度“120”救护车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
第十七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急诊急救中心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急救现场需有多家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的,各急救站点及其人员须服从区急诊急救中心的统一指令、有序协调及时抢救伤病员,不得恶意抢夺病人,不得拒绝抢救和救治病人,不得拒绝和延误病人或其家属的转院治疗要求。
第十九条 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区急诊急救中心呼救;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第二十条 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病员送达后,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每一位患者都应有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院前急救领导小组,负责区急诊急救体系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相关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建立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和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及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各急救站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区急诊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救护;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抽调区急诊急救中心及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急救站点相关人员,检查急诊急救工作情况,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接警、应急处置和值守情况,院前急救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两次询问”制度,电话畅通、急救反应速度、人员值班情况,车辆、药品、器械准备情况,急救技能操作熟练情况,各种记录和台账,患者满意度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督查整改,每季度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布急救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纠风室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方法、受理投诉地点、受理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病员和群众诉求,查处违规违纪人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及各急救站点、医疗机构人员发生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扣除50―1000元绩效工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引发不良后果者,予以待岗、降聘、劝退或行政处分处理:
(一)接线员用语不规范,接电话服务态度生硬、不耐烦的。
(二)接转电话不及时,调车不合理,派车不及时,经查实的。
(三)交接班记录、调度单及各种文字记录书写不整洁、不清楚、不全面或遗失,电脑受理输入不正确的。
(四)抽调录音记录,接线员在条件许可时未主动询问病人或家属所选择医院的。
(五)中心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能的。
(六)统计资料存档不齐全,未及时完成上级指定报表的。
(七)急救医护人员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生生、冷、硬、顶、推现象致病人投诉查实的。
(八)调度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辆和救护人员的。
(九)违背病人或其家属意愿,强行转运伤病员或恶意争抢病员的。
(十)配备的急救车辆、设备、药品和急救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区急诊急救中心及各急救站点承担各自人员的管理责任。因多次违反前款规定且屡罚屡犯、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属于区急诊急救中心人员的,给予中心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等行政处分;属于急救站点人员的,给予急救站点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急救站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视情节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急救站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急诊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视其情节,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区公安、电信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履行自身职责或扰乱院前急救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区监察局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姜堰区急诊急救中心接线调度规范用语
2.“120”指挥调度流程图
附件1
姜堰区急诊急救中心接线调度规范用语
1.您好,这里是姜堰区急诊急救中心,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2.请问您是(患者或伤者本人、路人还是伤病员的亲人)?请问您准备前往哪家医院治疗?
3.请问是哪儿不舒服(患病者)?请问伤情(外伤)如何?受伤几人?
4.请问您所在的具体方位?(何路段、何单位、何街道或何小区几号楼、门牌号,旁边有无标志性建筑等)
5.好的,我们马上会派救护车,请您在(具体位置)等候,谢谢!
附件2
“120”指挥调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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