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7028X/2015-0092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8-11 |
文 号 | 泰姜政规〔2015〕1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老旧危楼的安全治理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实施城区老旧危楼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处置、职责分明”的原则,从2015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城区老旧危楼开展安全排查与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解危帮扶政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做到责任分明、解危高效,坚决杜绝垮塌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应依法对危房进行及时解危。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合法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连带责任,房屋租赁(借用)协议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园区)须建立街道(园区)、社区(村)两级监管网格,加强老旧危楼安全宣传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危楼的日常巡查工作,会同区住建局等部门开展年度排查及汛期专项检查,建立本辖区内老旧危楼的档案资料,督促责任人及时解危,及时纠正或反映加建违法建筑、破坏房屋结构等造成房屋危变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落实解危帮扶措施。
(三)区住建局负责危房鉴定和补助置换等相关业务,依法落实住房保障和资金支付,会同各街道(园区)做好宣传与排查工作,建立老旧危楼电子信息库,并根据排查情况将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危房集中区域优先列入房屋征收或搬迁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区城管局负责牵头查处存在违章建筑的老旧危楼和可能导致房屋危变的拆改行为。
(五)区公安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危房治理中的抢险和警戒等保障工作,依法对老旧危楼治理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六)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老旧危楼安全治理工作经费。
(七)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三、解危方式
解危可采用修缮加固、停用、翻建、申请住房保障、异地置换、货币补助、成片改造等方式。
(一)鉴定为A、B级,建议或要求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房,以及鉴定为C级,可以修缮加固的危房,房屋安全责任人须拿出修缮加固方案报街道(园区)和区住建局审核后自行修缮加固。其中C级危房的安全责任人因经济困难需要救助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园区)申请解危专项救助,救助金额在房屋修缮加固完成后发放,标准不得超过80元/㎡,负责修缮加固的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鉴定为C级,建议或要求停止使用,无修缮加固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危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停止使用房屋。未解危到位前,房屋不得租赁和出售。安全责任人购房或居住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区住建部门实施住房保障。
(三)鉴定为C级或D级,建议或要求整体拆除的危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停止使用并依法拆除房屋,房屋不得租赁和出售。危房为独立式、用地及产权符合危房翻建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的翻建手续。不愿或不能原地翻建,房屋产权人同意采取置换方式处理的,可置换经济适用住房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货币化补助,具体办法为:
1. 按危房的合法建筑面积置换相同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层次差价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标准和价格结算。
2. 房屋产权人放弃置换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危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助。
3. 危房对应的装修与附属物不予单独补助,随危房一并拆除。房屋置换或货币补助应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由街道(园区)、区城投公司、危房产权人共同签订。
4. 置换或货币补助后的房屋产权归区城投公司,危房由区城投公司组织拆除,拆除后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由规划分局按区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收储土地的用途。相关补助款及置换经济适用住房的费用列入土地挂牌成本。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危房由安全责任人依法自行治理,不享受本意见的补助与奖励。
四、相关程序
(一)申请:安全责任人自行向泰州市或姜堰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自行解危。需要政府帮助解危的,可根据本意见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园区)提交解危报告。
(二)初审: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园区)对安全责任人的解危报告进行审查,现场查勘后与安全责任人初步确定解危方案,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核。
(三)审核:申请修缮加固救助或住房保障的,由区住建局依法审批;以置换、货币补助方式解危的,区住建局须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归档:危房实施解危后,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园区)登记造册,报区住建局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不按鉴定机构鉴定意见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责任人,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阻碍房屋解危造成事故的安全责任人或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
(二)对故意或过失错误鉴定房屋造成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应追究鉴定机构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三)对不按本意见实施解危工作造成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在老旧危楼治理或解危工作中,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区范围外老旧危楼的治理
老旧危楼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认真地开展老旧危楼治理工作,在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及时制定解危治理的工作计划与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查中发现的高危房屋,须立即予以妥善处理。具体解危办法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