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7028X/2019-025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14
文 号 泰姜政规〔2019〕1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姜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1-14 16:48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姜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姜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实施期间超概算、超预算现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由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实施,通过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债务、PPP模式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能的原则,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经批复同意后,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对变更费用进行复核。

第五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指导,对超概算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资金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技术指导,对归口管理单位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


三、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施工工法、工程量及质量等方面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实际价款与合同价款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包括:

(一)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调整使用功能等发生的变更;

(二)设计或清单编制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设计错漏、施工图完善、设计规范调整等发生的变更;因清单工程量清单误差或漏项发生的工程变更;

(三)施工现场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发生的变更;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或工程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发生的变更;

(四)政策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政策性调价、规范性文件修改、节能环保需要等发生的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金额,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详见下表:

合同价款

较大变更

一般变更

400万元(含)以下

变更超过2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

变更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

400万元-3000万元(含)

变更超过4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

变更不超过4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

3000万元以上

变更100万元-3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变更超过3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

变更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变更程序


第八条 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超过3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的较大变更,变更后不超过投资总额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专家组成变更论证小组,对工程变更的理由进行确认,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变更内容包含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等审批事项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非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做出的决定应经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九条 上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较大变更,变更后不超过投资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设计、造价跟踪服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其中变更内容包含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等审批事项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非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做出的决定应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一般变更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及软基等紧急抢险处理的情况,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分管负责人、监理及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引起投资主体、地点及总额发生变化的,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项目变更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擅自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未妥善保存工程变更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

(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的。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擅自为建设单位提供报批设计资料的;

(二)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与规划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联系单的;

(三)提交材料标注的指标与实际计算结果不符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三)由于清单漏项、误差等过错,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

(四)跟踪审计单位未对变更进行认真复核,造成变更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与上级文件或行业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2.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类别 :重大变更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投资概算

万元

合同价

万元

变更造价

万元

累计变更

万元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造价跟踪服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发改委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类别 :较大变更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投资概算

万元

合同价

万元

变更造价

万元

累计变更

万元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造价跟踪服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类别 :一般变更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投资概算

万元

合 同 价

万元

变更造价

万元

累计变更

万元

更内容


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造价跟踪服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