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4-0018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7-02 |
文 号 | 泰姜政办[2014]74号 | 时 效 | 有效 |
区各委办局,区各有关单位:
《姜堰区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姜堰区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区社区物业管理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理顺和改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切实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特制订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行政推动相结合、部门牵头与齐抓共管相结合、机关示范与强化宣传相结合、依法推进与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着力建设“透明物管”、“数字物管”、“智慧物管”、“绿色物管”和“群众满意物管”,努力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上水平。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住建局:牵头研究制定本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落实上级政府对区政府考核任务;加强与本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解决物管行业存在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办法;研究制定物管行业扶持政策,物业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物业公司人员培训、资质备案管理;做好城区住宅小区重大基础设施配套与完善,逐步实施老旧小区电梯智能化改造,推行物业收费进门“一卡通”(智慧物管);推行城区物业管理事项纳入房屋买卖合同,抓好城区物管区域内房屋过户(二手房过户)业主物管费的缴纳。
(二)姜堰镇、开发区:牵头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时掌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数据及动态,做到辖区所有住宅小区实现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上水平(数字物管);逐一确定辖区住宅小区“企业化物管”、“居委会代管”、“业主群众自管”管理方式,辖区失管小区6个月内落实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并实施“保障性管理服务”;负责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改选与日常工作的指导;负责辖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考核与管理;牵头辖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考核管理与监督;牵头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类矛盾的调处,力求矛盾、问题不出社区。
(三)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广电台、姜堰日报社及其他主流媒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研究将物管相关内容纳入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考评指标。
(四)城管局:会同社区、物业公司加强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违章装修、外墙开门开窗开洞、违章棚亭、摊点,扒翻种植、违法广告行为查处;研究小区垃圾分类,增设垃圾收集装置,指导和督促住宅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袋装化(绿色物管);接受小区公共厕所的委托管理。
(五)公安局: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高音器材音量过大的以及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噪声的查处。会同社区、城管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养宠物的管理。交警大队开展交通管理进社区和交通安全宣传,指导小区合理设置交通标识;110指挥中心提供机动车主联系方式应急查询;治安大队加强对物业保安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平安社区建设和小区技防建设,依法打击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防大队:负责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检查与监管。
(七)质监局:负责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检查与监管。
(八)体育局:负责住宅小区体育器材安全使用检查与监管。
(九)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督促物管区域内餐饮行业及时足额缴纳物管费。
(十)卫生局:负责督促物管区域内洗浴行业及时足额缴纳物管费。
(十一)工商局:负责督促物管区域内其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商铺及时足额缴纳物管费。
(十二)环保局:负责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餐饮油烟扰民及违法排污行为。
(十三)民政局:协助姜堰镇、开发区抓好社区管理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站”(服务中心)的注册登记。
(十四)物价局:牵头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十五)司法局:送法进社区,每个社区安排律师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并对外公布。
(十六)法院:负责涉及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诉讼立案和执行工作,确保受理诉讼及时高效。
(十七)财政局:负责筹措物业管理奖补资金。
(十八)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监管。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区住建局、姜堰镇、开发区等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物管处),并增挂“姜堰区物管中心”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推进工作,定期编印工作简报、工作信息,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创新做法和工作经验,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限期整改。同时要强化舆论宣传,在姜堰日报、姜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开辟“物业管理大家谈”栏目,全方位宣传物业管理工作,动员全社会参与物业管理,支持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
(二)全面实施整治。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百日集中专项整治,时间7月至10月。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抓好宣传考评、违章查处、垃圾收集、停车管理、基础设施安全、物管费用缴纳、老旧小区物管工作站试点、污染管理、价格服务、资金保障、法律服务、诉讼受理、税收监管等工作;挂钩联系社区“1+3”部门要会同社区认真排查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同做好收费工作,帮助有物管小区实现业主委员会组建全覆盖,及时做好到期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指导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加强规范化运作,积极履行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条款,推进小区物业基本信息、管理工作信息、财务收支信息等透明公开(透明物管),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大政策扶持。1. 考核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2. 物业服务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高技术人才基金,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依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免缴进场交易费。3. 建设并交付5年以上的老小区(含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组团、住宅大厦仍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区政府对物业公司实施以奖代补,按每年每千户10万元的标准奖励;无物业管理的,由区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实施以奖代补,按每年每千户5万元的标准奖励。各住宅区具体的年度奖补额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实效确定。4.在本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含姜堰镇、开发区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新招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三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5. 区政府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对年度受到表彰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奖励。
(四)严格考核奖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挂钩联系社区“1+3”部门要把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帮助排查解决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区政府将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挂钩联系社区“1+3”部门三个文明考核范畴。姜堰镇、开发区要将辖区所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党政议事范围,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对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成效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