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2016-0260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姜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2-03
文 号 泰姜政发〔2016〕21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2-10 15:36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3〕6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思路,加强规划内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优化村级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管理指导,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实施新一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标准建设,强化管理指导,明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完善服务功能。经过两年努力,到2017年底,全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成率达到100%(其中,2016年要建设70家),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

三、实施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村卫生室职责功能。

1. 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主要为辖区行政村的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卫计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2. 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和新农合即时结报制度。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省统一中标价格销售。各村卫生室实现新农合即时结报系统的全覆盖安装,并实施新农合即时结报,按要求及时提供财政监制票据。加强对村卫生室诊疗行为和收费监管,防止虚开单据、拆解处方等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发生。

(二)全面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1. 规范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各镇(街道)统筹考虑村卫生室人员配置和行政村数量,严格按照“3-5千人设置1所村卫生室”的要求,重新规划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设置,选址做到“三个优先建设、三个不予规划”,即:重点发展村、交通不便且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纳入村党群中心的村卫生室优先建设,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城中村(非专指具体的村卫生室名称)及列入拆迁范围地区不予规划,服务人口不足且能联村合并设置的不予单独规划,实现村级医疗卫生资源的重组优化。

2. 明确村卫生室建设主体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硬件建设及房屋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补充。在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时,要将村卫生室一并纳入规划并同步建设。要列出村卫生室两年达标建设时序表,安排专项资金,认真选定地址(也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做好建设用地的供给。已建成的村卫生室产权需明确归集体所有,统一纳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不得随意挤占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各镇(街道)要积极主动与区卫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村卫生室建设选址的具体建议和指导。区卫计部门要提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样式,对功能区布局设置进行指导、审核,并在村卫生室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镇卫生院要加强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规范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公益性质单位标准核定村卫生室水电收费标准,水电费由所辖村委会负责解决。

3. 加强村卫生室硬件设施建设。坚持“新建为主、改扩建为补充”的原则,全面淘汰由老、旧房屋改扩建成的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建成后的村卫生室须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有一定的抗震能力,能长期安全使用,各功能分区的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且便于清洁。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需设有独立分区的全科医疗诊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健康教育室、预防保健室、值班室、计生室、康复室和药房,同时配备医疗设备、信息化设备及其它办公设施。区卫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做好村卫生室的建设指导和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1. 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模式。有效结合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继续落实“四制、五有、六统一”(乡村医生择优聘用制、考核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医疗责任保险制,看病有登记、就诊有病历、收费有票据、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统一机构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为主要形式的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要求,促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之间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联动,推动镇村卫生服务协同发展。

2. 有效强化一体化监督管理。镇卫生院应切实履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职能,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围绕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医德医风、岗位责任、学习培训情况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区卫计部门制订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镇(街道)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区卫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各地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全力加强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

1.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管理。区卫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行业准入和执业考核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并在区卫计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或按服务人口1—1.2‰的比例配备,且至少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所需配备的乡村医生,应在各镇(街道)的组织领导下,经乡村医生本人申请后,由镇卫生院在不改变人员身份的前提下签订聘用协议,聘任对象必须是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进行计算机操作、群众满意且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情况特殊,可与所在村(居)协商一致,结合群众满意度、健康状况、敬业精神、业务水平等方面择优聘用年龄在70周岁内的乡村医生,协议原则上1年一签。

2. 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镇招村用、属地为主”的原则,在不突破卫生院总额编制的基础上,以卫生院名义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编制用于招录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程序公开招聘后,统一安排至村卫生室工作。

3. 加强在职人员培训。依托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姜堰中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安排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 加强后备人员培养。积极做好我区基层卫生服务人员的需求调查和拟培养计划,通过定向委培的方式,招录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医学生,满足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五)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机制。

1. 落实建设经费补助。区政府对当年度新建的村卫生室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验收合格的达标村卫生室,每室奖励10万元。对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根据实际情况由镇卫生院适时更新医疗设备,所需资金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 建立运行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照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建立村卫生室补偿机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劳动报酬。在对实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享受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和一般诊疗费补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区财政统筹安排在岗乡村医生免费培训经费,并按照泰州市政府文件精神合理安排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

3. 落实乡村医生各项保障机制。继续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为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在岗乡村医生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基金制度,降低乡村医生医疗执业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卫计、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办、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村卫生室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区卫计部门要做好村卫生室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准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督促评估;区发改委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泰州市规划局姜堰分局要将村卫生室配置纳入镇村布局规划中;泰州市国土局姜堰分局要优先安排村卫生室建设所需土地;区编办要逐步扩大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向村卫生室人员补充倾斜;区人社局要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完善、新农合制度制定和督导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械购销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确保组织推进有序。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要把乡村医生补偿和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镇(街道)要将村卫生室建设作为重要民生项目来抓,区政府将对各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定期巡查,并将其列入各镇(街道)社会事业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大标准化村卫生室覆盖率指标的考核力度。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获取群众和乡村医生的理解和支持,为提升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规定,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泰姜政发〔2016〕21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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