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456834Q/2026-21308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 文 号 | 泰姜农发〔2026〕12号 | 时 效 | 有效 |
局相关科室(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88号、苏农计〔2025〕39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泰财农〔2025〕74号),现将第一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盯进度流程,压紧压实责任
各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时刻盯紧建设动态与资金流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针对实施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研判并化解,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情形,需及时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专项档案卷宗,将资料分类归档,做到账实相符、过程透明。
二、严控资金流向,专项专款专用
各项目监管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指导的职责,压实管控责任,聚焦工程建设质量、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专款专用等关键环节,指导实施主体按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逐项落细、逐条落实,确保建设标准不降低、实施范围不偏移、时序进度不滞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
三、聚焦绩效成果,强化全程跟踪
各项目监管单位要做好项目的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各实施单位完成设定的绩效目标值,构建起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围绕资金执行、指标完成、运营质态等方面,强化动态监控与阶段复盘,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质量同频共振,保障既定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满意度指标得以全面、真实、如期兑现。
附件: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实施方案批复总表(第一批).xls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