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834Q/2026-213077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3-03
文 号 泰姜农发〔2026〕6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3-03 08:45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泰财农〔2025〕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泰财农〔2025〕3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泰农计〔2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乡村全面振兴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目标,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守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基本原则,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推进“藏粮于地”战略落地见效。通过精准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充分激发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培肥地力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区农业平稳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筑牢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流程实行阳光化操作,做到政策公开、流程透明、结果公示。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依据及标准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尚未结束的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减应排除的面积作为发放依据。

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二)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对正常种植且取得自规部门新增耕地确认函的新增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 林地、草地; 

3.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 种植经济林果、苗圃、草坪、进行螃蟹、青虾等浅水养殖和水草种植的耕地;

5.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含道路占用、厂房征用等);

6. 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及次年补贴资格;

7.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 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如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或无明确书面证明的,补贴资金由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享有。

3.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4.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场圃按照补贴依据、范围和标准,逐户核实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耕地面积、银行账户等基础资料,精准核减应排除面积,准确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于3月30日前填报《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场圃填报的《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其主管部门。在建立补贴清册时,需认真核实补贴对象银行账户是否为其本人,严禁将补贴款项打入他人账户。

(二)补贴面积和金额核实及公开公示

镇(街道)负责对各村(社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于4月15日前将核实无误的《分户登记清册》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需对公示起始日与结束日分别拍摄带有时间水印的现场照片)。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报《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附件2),并于4月30日前将《分户登记清册》电子版、签章的《分村汇总表》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耕保站。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镇(街道)负责完成补贴面积统计汇总、补贴对象人员信息核对以及数据上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场圃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的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镇(街道)组织人员于5月20日前将补贴信息录入“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一卡通”系统管理要求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组织领导责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场圃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从严审核补贴对象资格与补贴耕地面积,确保基础数据真实、精准、无误。各镇(街道)及场圃主管部门需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细化任务分工、落实专人专岗,全力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精准高效发放至农户手中。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镇(街道)扎实开展补贴政策宣讲工作,向农民群众全面细致解读政策核心内容,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推动政策精神入脑入心。同时设立并公开政策咨询与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快速回应农户诉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理解与支持,保障政策落地落细、执行到位。

(三)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各镇(街道)、场圃主管部门严格遵照补贴发放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耕地面积核定、信息登记造册、结果公开公示、数据审核汇总等全环节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全程通过“一卡通”系统操作,直接打卡至农户个人账户,款项摘要统一标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给村组集体、场圃等单位的补贴资金,一律直接划转至对应对公账户,严禁村干部及其他个人代为领取。补贴资金发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擅自用补贴资金抵顶其他款项,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操作行为。

联系人:区财政局,88213851;区农业农村局,88802306。

附表:1. 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样表格式).doc

          2. 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样表格式).doc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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