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71322/2025-00004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文 号 | 蒋政发〔2025〕3 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村:
为切实做好全镇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泰州市姜堰区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泰州市姜堰区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制定《姜堰区蒋垛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姜堰区蒋垛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姜堰区蒋垛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2.姜堰区蒋垛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
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附件1
姜堰区蒋垛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免疫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牲畜标识佩戴率100%。
(三)其他免疫病种及要求。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奶牛布鲁氏菌病未经登记备案批准,不得私自免疫。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做好人兽共患病的源头防控,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四)集中免疫行动时间安排。春防集中行动从3月初开始,4月底完成;夏防消毒补免行动从7月初开始,8月中旬完成;秋防集中行动从9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二、免疫主体与实施方式
(一)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各病种的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免疫方式。在全镇所有养殖场户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要加强疫苗选择、免疫程序制定及免疫操作技术的指导,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对不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户,要组织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及程序化免疫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强制免疫,如实做好免疫记录档案。
(三)免疫疫苗。选择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规定的疫苗进行免疫,其他病种疫苗可根据实际自主采购。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执行。所有使用的各类疫苗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持有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文号的产品,相关疫苗产品的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村畜禽养殖实际,认真做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及时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通过会议、培训、宣传单、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政策和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场户清楚政策、熟悉制度、熟知要求、规范执行。
(二)强化免疫监测。各村要根据《泰州市姜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泰姜农发〔2024〕87号)要求,实现养殖场实施“先打后补”全覆盖。要按照监测计划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全面掌握养殖场户的真实防疫状况和畜禽免疫效果。对出现的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同时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强制免疫效果监测采样工作。
(三)做好免疫建档和信息报送。要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毒株亚型、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镇畜牧兽医站、防疫人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账账相符。要严格执行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免疫信息;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每周上报免疫进展;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四、组织保障
各村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统筹抓好其他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和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做好疫苗标识的管理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排查上报。要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意见反馈,关注并解决好“先打后补”的实施、免疫等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推进到位。
附件2
姜堰区蒋垛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的鸡、鸭、鹅、鹌鹑、鸽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强制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有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禽类,有关企业要按规定逐级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疫苗选择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禽流感(H5+H7)三价DNA疫苗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灭活疫;部省如有调整使用新毒株疫苗,应按照统一部署要求使用。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规模禽场应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场免疫程序,常年按程序实施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可参考以下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1)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进行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3)鹌鹑、鸽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适当进行调整。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考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紧急免疫。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应免禽群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牛、羊、骆驼、鹿、羊驼等进行O型、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的疫苗。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羊驼等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二免,以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同时应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和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免疫程序,常年按程序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猪场也可选择“三针同免”模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VP1结构蛋白抗体)。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按照各类试剂盒说明书检测抗体结果阳性的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应免动物群体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秋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进行紧急免疫。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效价检测。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应免群体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猪瘟
(一)免疫要求
对猪进行猪瘟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仔猪母源抗体消长和日常抗体监测结果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场免疫程序,按程序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使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初免,在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种猪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免疫程序。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GB/T16551《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应免群体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五、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一)免疫要求
对猪进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
(二)疫苗选择
要科学合理选择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生长育肥猪可在3周龄后免疫;种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免疫,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仔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以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管理的方式进行,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后备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实施全进全出管理。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六、新城疫
(一)免疫要求
对鸡、鸽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疫苗选择和免疫方法
选择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三)推荐免疫程序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三免;17~18周龄或开产前,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使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鸽:25~30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二免。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分别集中免疫一次,每月定期补免。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GB/T16550《新城疫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方法检测抗体。免疫21天后,新城疫免疫抗体HI效价≥2⁵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应免群体免疫抗体抽检合格≥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七、牛结节性皮肤病
对所有牛进行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选择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具体免疫接种方法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选择山羊痘疫苗的,使用5倍剂量对60~90日龄的牛进行免疫,之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选择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的,对3月龄以上牛进行初免,21天后二免,之后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八、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加强城镇地区和犬类养殖密度大的地区免疫工作,重点提高注册犬和受管理犬的免疫密度,同时加强狂犬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控工作。
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对3月龄以上的犬、猫进行首免,12月龄时二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剂量实施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的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九、其他疫病
猪链球菌病和羊痘的免疫,指导养殖场结合实际自行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
对布鲁氏菌病仍执行监测净化为主的防控策略,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上所有养殖场不得引进布病免疫家畜,禁止自行开展免疫,否则将视为阳性家畜扑杀。